一、履约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具体服务周期以实际签订合同内容为准。
履约地点:辽阳市农业农村局
二、付款方式:每月月初进行拨付上月餐费。如用餐人数低于预计人数,按预计人数计算;如用餐人数超出预计人数,按照实际发生人数计算;如涉及培训等活动,用餐费用按培训标准双方协商。
三、服务人员与保障:
(一)服务要求
中标方在食堂指定范围内为我局提供早餐午餐服务。中标方经营所用食品原材料由中标方自行采购,食材每日进场需进行登记保存,必须按照行业要求进行统一采购、管理、使用,建立原材料采购进货台账和相关的管理制度,坚决杜绝采购“三无食品”,确保食堂使用原材料的食品卫生安全。甲方在合同期间对中标方进行不定期抽检,如抽检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中标方需无条件整改至符合规定,自甲方向中标方提出书面意见5日之内,中标方仍未整改,甲方有权取消合同。
(二)人员要求
中标方至少需配备4名工作人员分别为厨师1名、 面点师1名、勤杂工2名。所需人员均持健康证上岗,中标方人员用工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学校的具体规定,承担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劳务纠纷处理等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将聘用人员资料报甲方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如在服务期间,人员出现其他原因不能到岗,中标方需更换他人到岗(携带健康证)。
在岗位期间工作人员需同一着装,每餐结束后及时进行卫生清理,打扫至合格,打扫工具统一归放至打扫工具存放点,如餐厨设施损坏,由中标方进行维修或更换。
(三)餐用具安全要求:
1.洗涤剂消毒剂
(1)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分别符合GB1493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洗涤剂》和GB1493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剂》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2)严格按照洗涤剂、消毒剂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2.清洗消毒
(1)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使用前应消毒。
(2)餐用具消毒设备(如自动消毒碗柜等)应连接电源,正常运转。定期检查餐用具消毒设备或设施的运行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消毒剂应现用现配,并定时测量消毒液的消毒浓度。
(3)煮沸、蒸汽消毒保持100度作用10分钟,电烤消毒温度保持120度,作用20分钟,红外线消毒控制120度,作用15—20分钟。
(4)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做好防蝇防尘。
(5)从业人员佩戴手套清洗消毒餐用具的,接触消毒后的餐用具前应更换手套,手套宜用颜色区分。
(6)消毒后的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应符合GB14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的规定。
(7)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饮具。
(8)消毒设施必须做到专用,严禁在餐具消毒设施内放置其它任何物品,餐具清洗消毒后应做到表面光洁,无油渍、无异味、无化学残留,符合卫生要求。
3.餐用具保洁
(1)消毒后的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应定位存放在专用的保洁设施内,保持清洁。
(2)保洁设施应正常运转,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3)定期清洁保洁设施,防止清洗消毒后的餐用具受到污染。
(四)菜品要求
每日食谱由中标方自拟并向甲方申报,合格后方可进行制作。食堂基本伙食口味良好,符合大众口味,接受甲方监督,如有不符按要求整改。
早餐要求:鸡蛋、豆浆或者牛奶、粥、2种面食、4种小菜。每周至少保证2次牛奶。
午餐要求:每天需4种热菜其中两种荤菜两种青菜、2种凉菜、一种汤、米饭、面食。每周搭配2-3餐的新鲜鱼。每天午餐保证每人1杯酸奶。
四、其他要求:
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服务地点:辽阳市农业农村局
五、执行标准:
委托服务期内中标餐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遵守农业农村局制定的食堂管理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出现饮食中毒事故,做好安全生产和安全防火工作,防止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否则一切责任(包括法律责任)由中标餐饮企业负责,并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六、验收
验收标准:合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要求
验收程序:验收工作及采购程序由采购人组织实施
验收报告: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