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服务需求
重要提示:
(1) 本章标注“★”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标注在条款序号前。实质性要求不得负偏离,发生负偏离的,响应文件无效。
(2) 本章标注“▲”的条款为评分项,按照评分细则进行评审。仅对该类条款的负偏离,不直接导致响应文件无效,但涉及其他无效响应情形的除外。
1、工作目标
利用多源卫星遥感数据,对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秸秆焚烧疑似火点开展监测、识别和分析,通过平台提供监测信息展示、历史检索、统计分析、报告生成及辅助研判服务,为秸秆焚烧监管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持。本章所称“疑似火点”,是指通过卫星遥感识别并结合辅助信息筛选出的疑似秸秆焚烧热异常点,监测结果作为业务核查和分析研判的线索。
2、服务内容
2.1技术及能力基础要求
★2.1.1卫星遥感数据获取
供应商应能够通过合法、稳定的数据获取渠道,持续获取覆盖服务区域的多源卫星遥感数据或监测产品,支撑本项目监测服务。供应商需同时具备极轨卫星、同步(静止)轨道卫星多源数据接入能力,应说明拟采用的作为数据来源的卫星数量、空间分辨率、观测频次等信息。
★2.1.2火点识别及质量控制
供应商应说明对获取到的数据源进行相应的数据处理方法和质量控制措施,包括对数据进行预处理、疑似火点筛选、质量检查和结果复核等,对工业热源等非秸秆焚烧热异常进行甄别,并保留必要的质量控制记录。
★2.1.3平台服务
供应商应在服务期内提供具有疑似秸秆焚烧热异常点监测服务功能的平台,按7×24小时模式运行,并提供用户访问权限、运行维护及技术支持。采购人应能够在服务期内查询和导出本项目监测数据及成果。
2.2监测及平台功能要求
★2.2.1 疑似火点监测
对服务期内获取的有效卫星观测数据进行滚动处理,更新辽宁省范围内的疑似火点信息。每条监测记录时间统一采用北京时间,至少应包含:
(1)记录编号;
(2)卫星观测时间;
(3)卫星或传感器等数据来源;
(4)经度、纬度及坐标系统;
(5)所属市、县(市、区);
★2.2.2 信息展示与历史检索
平台应结合电子地图展示疑似火点位置及相关信息,支持按照时间、行政区域等条件进行查询、筛选和历史检索,并具有地图缩放、测距、底图切换等功能。查询结果应支持列表展示和明细导出,地图与列表中的信息应保持一致。
★2.2.3 统计分析
平台应支持按日、指定时段及市、县(市、区)等维度,对疑似火点数量和分布进行统计,提供统计表或图表,并支持导出。另外,需要对同日不同传感器监测到的同一位置火点,应进行去重,不重复累计计数。
▲2.2.4 报告自动生成
平台应支持根据监测数据自动生成监测报告,具体包括:
(1)单日报告生成。支持按指定监测日期自动生成单日报告,包含疑似火点数量、各城市数量、空间分布及明细信息。
(2)时段报告生成。支持按指定起止日期自动生成时段报告,包含疑似火点汇总、各城市数量、空间分布图及明细信息。
(3)报告预览及导出。支持报告导出,以及对应疑似火点明细和统计数据导出。
▲2.2.5 计划烧除信息管理
平台应支持对采购人提供或确认的禁烧区、限烧区及计划烧除信息进行管理,具体包括:
(1)信息录入及维护。支持信息录入或导入、修改和查询,相关信息包括区域或计划名称、空间范围、区划类型及起止时间。
(2)空间叠加及查询。支持将区域划分、计划烧除范围与疑似火点叠加展示,并按区域、计划名称或时间进行查询。
(3)计划匹配及结果导出。支持根据疑似火点位置、卫星观测时间与计划空间范围、有效时段进行时空匹配,展示匹配结果,并支持匹配结果查询和导出,匹配结果供业务核查参考。
▲2.2.6 风险研判与预警提示
平台应结合气象资料及相关农情、地表状况信息,对秸秆焚烧风险和不利污染物扩散条件提供辅助研判,具体包括:
(1)气象信息展示。提供用于研判污染物扩散条件的气象信息,标明数据来源、发布时间、适用区域及有效时段。
(2)辅助信息展示。提供土壤含水率、农作物收割进度、积雪覆盖等辅助信息,说明数据来源、时间范围、更新周期及具体用途。
(3)风险研判提示。结合气象预报及相关辅助信息形成研判和提示,明确影响区域、适用时段、更新时间、风险等级或类别及主要判断依据。
(4)历史查询及导出。支持按照区域和时间查询历史研判及提示信息,并导出查询结果。
★2.3服务时效及保障要求
(1)供应商应在所采用数据源的对应数据首次具备获取条件后4小时内,完成相关数据处理,并在平台发布监测结果。数据首次具备获取条件的时间,以相应数据源发布记录、接口记录或其他可核验记录为依据,不以供应商实际开始下载或处理的时间替代。
(2)供应商应提供7×24小时人工响应服务。自采购人的有效服务请求送达双方约定渠道起,应在2小时内由人工确认受理并反馈。
(3)平台核心功能发生故障时,供应商应在24小时内恢复相关功能。故障恢复时间自系统发现故障或收到采购人有效报障的较早时间起计算,至核心功能恢复时止。本条所称核心功能,是指本章第2.2.1—2.2.3项涉及的监测结果更新、信息展示、查询、统计及数据导出功能。
(4)出现数据源中断或平台故障时,应向采购人说明影响范围和处置措施。卫星观测条件受限与供应商平台故障应分别记录。
★2.4 成果交付要求
供应商应提供以下成果:
(1)单日监测报告。每日一份,于次日12时前提交,内容包括监测时段、数据来源、疑似火点数量、各城市数量、空间分布及必要的明细信息。未发现疑似火点的,也应报送监测情况;存在监测受限情况的,应同步说明。
(2)重污染过程时段报告。重污染过程期间,按采购人明确的需求起止时间形成时段报告,采购人提出需求后6小时内提交;重污染过程结束后,按采购人明确的重污染过程起止时间形成时段报告,于重污染过程结束后12小时内提交,包含过程期间的疑似火点数量、空间分布和时间变化情况。
(3)服务期汇总成果。服务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整个服务期的疑似火点明细、统计表及简要服务总结。
交付成果应与平台数据保持一致;发现错误的,应完成核查、修正并说明修正内容。无论是否具备第2.2.4项报告自动生成功能,供应商均应完成本条规定的成果交付。
2.5 履约验收要求
采购人依据采购文件、合同及成交供应商有效响应文件,对服务实施情况和交付成果进行验收,主要包括:
(1)通过平台操作核验实质性功能要求;
(2)抽查监测记录,核验信息完整性、数据来源等;
(3)通过系统日志或服务记录核验服务响应及故障恢复时效;(4)核验各类报告和汇总成果的数量、内容及提交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