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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森林消防总队特勤大队主副食品定点配送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2023年12月05日 17:36 来源:打印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福建省森林消防总队特勤大队主副食品定点配送采购项目
品目

货物/物资/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其他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

采购单位福建省森林消防总队
行政区域福建省公告时间2023年12月05日 17:36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3年12月05日至2023年12月12日
每日上午:8:30 至 12:00  下午:14:00 至 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40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福州市仓山区信平路10号,福建省中通通信物流有限公司6楼招标分公司
开标时间2023年12月27日 15:00
开标地点福州市仓山区信平路10号,福建省中通通信物流有限公司6楼第一会议室
预算金额¥396.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郭志翔
项目联系电话18005011305
采购单位福建省森林消防总队
采购单位地址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鹅峰村325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梁助理、0591-88392315
代理机构名称福建省中通通信物流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福州市仓山区信平路10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郭志翔、林滢,18005011305、18059778899,guozhixiang@chinaccs.cn

项目概况

福建省森林消防总队特勤大队主副食品定点配送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福州市仓山区信平路10号,福建省中通通信物流有限公司6楼招标分公司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12月27日 15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FJZT-2023-11535

项目名称:福建省森林消防总队特勤大队主副食品定点配送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396.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合同包

品目号

合同包名称

数量

最高折扣

合同包控制金额(元)

投标保证金(元)

1

1-1

特勤大队主副食品配送采购项目(合同包1)

数量以实际需求为准

上限不打折

全年预计开支1980000元,具体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31008

2

2-1

特勤大队主副食品配送采购项目(合同包2)

数量以实际需求为准

上限不打折

全年预计开支1980000元,具体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32008

注:

1.投标人可按合同包投标,对同一合同包内所有品目号内容投标时必须完整。评审与授标以合同包为单位。

2.投标人报价应包含货物的制造(生产)、包装、运输(送达招标人指定地点)、装卸、保险、验收、检验、税金、退货、换货等伴随服务。还要考虑到合同中可能出现的索赔和变更。

3.本项目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2家供货单位负责主副食品定点配送,全年预计开支金额396万元,具体以实际开支金额为准。采购的物资主要包含主食、蔬菜水果类产品、动物产品、冷冻食品、副食品等,商品应外型完好、新鲜足量、食用安全,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国家食品卫生法》及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4.本项目分为2个合同包,中标人数量均为1个,不限制投标人参与的合同包数量,允许投标人同时中标的最多合同包数为1个。

5.本次招标采用折扣报价,最终结算的价格=销售基准价格×中标时折扣。销售基准价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1年。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不涉及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体详见招标公告“六、其他补充事宜”。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年12月05日  至 2023年12月12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州市仓山区信平路10号,福建省中通通信物流有限公司6楼招标分公司

方式:具体详见招标公告“六、其他补充事宜”。

售价:¥4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12月27日 15点0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3年12月27日 15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福州市仓山区信平路10号,福建省中通通信物流有限公司6楼第一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报名方式

1.1方式:

请登入招标代理机构电子招投标平台(https://zb.chinaccsscm.cn/)并根据提示完成注册、招标文件费用支付或关注“链捷招”的微信公众号,在“链捷招-投标”中根据提示完成招标文件费用支付(注册审核联系商务专员,电话:18060753032)。投标人应当从招标代理机构合法获得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并登记报名,否则提出的质疑或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1.2售价:¥400.0元,售后不退,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1.3项目报名、投标文件接收、银行纸质保函(如有)接收及退回、保证金退款、代理服务费开票等内容请联系开评标综合事务专员:【林蔚】,电话:【15960186397】,电子邮箱:【linwei@chinaccs.cn】

2.一般资格证明文件(合同包1和合同包2均适用)

一般资格证明文件

序号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评审点具体描述

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①投标人(自然人除外):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投标人代表为法定代表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

②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

2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①投标人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3

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

①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投标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b.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c.无法按照以上a、b项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投标人),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

4

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

①投标人提供的税收缴纳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缴纳凭据复印件。

b.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的投标人,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c.若为依法免税范围的投标人,提供依法免税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5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

①投标人提供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复印件。

b.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的投标人,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c.若为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6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的声明函(若有)

①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提供本声明函。

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可不提供本声明函。

7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①重大违法记录: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件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8

信用记录查询结果

①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为本项目投标截止当日。

②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③信用记录的查询:由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投标人的信用记录。

④经查询,投标人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9

联合体协议(若有)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特定资格要求(合同包1和合同包2均适用)

特定资格要求

序号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评审点具体描述

1

无行贿犯罪记录情形

投标人在参加招标活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投标人须提交“参加招标活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书面承诺函”。(格式自拟)

2

资格承诺函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若按附件内容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交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缴纳证明材料,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人承诺事项的真实性。投标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2)若不提供本承诺函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投标人可删减承诺事项,如删去承诺第1项的,则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财务状况报告。

3

许可证

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同时须承诺若中标,在主副食品配送前须提供货品生产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动物产品生产商须提供相关的《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证明材料。(格式自拟)

4

投标保证金

按要求缴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5项的要求。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4.1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4.2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招标人提出。

4.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5.质疑与投诉

5.1质疑

5.1.1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5.1.2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须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5.1.3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书面形式;

(2)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福建省中通通信物流有限公司招标分公司;

(3)接收质疑函的联系方法:【郭志翔,18005011305,guozhixiang@chinaccs.cn】;

(4)接收质疑函的通讯地址:福州市仓山区信平路10号福建省中通通信物流有限公司六楼招标分公司。

5.2投诉

5.2.1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有关本次招标的相关信息(包括招标文件若有修改)都将在以下媒体发布,请潜在投标人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免错漏重要信息。信息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7.投标保证金缴交银行帐号

开户名:福建省中通通信物流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

账号:1402024119601155127

特别提示

①投标人应认真核对账户信息,将投标保证金汇入以上账户,并自行承担因汇错投标保证金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②投标人在转账或电汇的凭证上应按照以下格式注明,以便核对:“(招标编号:***、合同包:***)的投标保证金”。

8.特别提示:

潜在投标人在采购文件购买登记表所填写的信息须为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任何误导性。潜在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和有关附件,将自行承担因对全部招标文件理解不正确或误解而产生的相应后果。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福建省森林消防总队     

地址: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鹅峰村325号        

联系方式:梁助理、0591-8839231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福建省中通通信物流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仓山区信平路10号            

联系方式:郭志翔、林滢,18005011305、18059778899,guozhixiang@chinaccs.cn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郭志翔

电 话:  1800501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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