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天河北路600号等十处办公区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2023年12月22日 19:14 来源: 【打印】
公告概要:
|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天河北路600号等十处办公区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 ||
| 品目 | 服务/商务服务/批发服务/食品和饮料批发服务 | ||
| 采购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 | ||
| 行政区域 | 广东省 | 公告时间 | 2023年12月22日 19:14 |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2023年12月22日至2023年12月29日 每日上午:8:00 至 14:00 下午:12:00 至 21: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招标文件售价 | ¥0 | ||
|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 见附件 | ||
| 开标时间 | 2024年01月17日 09:30 | ||
| 开标地点 | 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2号珠江国际大厦3楼308室 | ||
| 预算金额 | ¥292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漆小姐 | ||
| 项目联系电话 | 020-83186862 | ||
| 采购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 | ||
| 采购单位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00号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020-33610632 | ||
| 代理机构名称 |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2号珠江国际大厦3楼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020-83186862 | ||
| 附件: | |||
| 附件1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天河北路600号等十处办公区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pdf | ||
| 附件2 | 第六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doc | ||
项目概况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天河北路600号等十处办公区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见附件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1月17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PCGD23C500FG101F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天河北路600号等十处办公区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292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为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饭堂日常食品供应工作,确保食品安全、卫生,提升饭堂服务水平,加强饭堂的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拟对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天河北路600号等十处办公区饭堂的食材配送服务资格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采购,配送期限为2024年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分三个子包。
本项目共分为三个子包招标,服务期为2024年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采购预算:2920万元,包1:1070万元;包2: 925万元;包3:925万元
本项目配送地点为:
包1:天河北路600号办公区食材配送服务项目【服务时间:2024年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00号办公区食堂
包2:海景大厦办公区、员村税务所、车陂税务所、石牌税务所、天河南税务所、天园税务所、黄村税务所、龙洞税务所、凤凰税务所9个办公区食材配送服务项目【2024年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按自然历算,3个月为一个季度,包2负责单季度,到合同期最后一个季度只剩下两个月,包2负责2025年11月)】
广州市天河区棠石路8号海景大厦办公区食堂
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三横路2-4号员村税务所食堂
广州市天河区陂东路2号车陂税务所食堂
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61号9号楼石牌税务所食堂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路23号天河南税务所食堂
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113号东宏国际大厦天园税务所食堂
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南路12号黄村税务所食堂
广州市天河区龙洞东园一横路1号龙洞税务所食堂
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5号F栋103房食堂
包3:海景大厦办公区、员村税务所、车陂税务所、石牌税务所、天河南税务所、天园税务所、黄村税务所、龙洞税务所、凤凰税务所9个办公区食材配送服务项目【2024年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按自然历算,3个月为一个季度,包3负责双季度,到合同期最后一个季度只剩下两个月,包3负责2025年12月)】
广州市天河区棠石路8号海景大厦办公区食堂
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三横路2-4号员村税务所食堂
广州市天河区陂东路2号车陂税务所食堂
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61号9号楼石牌税务所食堂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路23号天河南税务所食堂
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113号东宏国际大厦天园税务所食堂
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南路12号黄村税务所食堂
广州市天河区龙洞东园一横路1号龙洞税务所食堂
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5号F栋103房食堂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落实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财库〔2021〕20 号)等。
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项目,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批发业。
合同履行期限:配送期限为2024年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分三个子包。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见补充事宜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年12月22日 至 2023年12月29日,每天上午8:00至14:00,下午12:00至21: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见附件
方式:在线下载
售价:¥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01月17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4年01月17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2号珠江国际大厦3楼308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共分为三个子包招标,2024年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采购预算:2920万元,其中包1:1070万元;包2:925万元;包3:925万元。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包1
1. 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以下2种证明材料之一:①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2年度财务状况报告;②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和《基本存款账号信息》)。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
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可参照投标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6)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可参照投标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
2.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集中采购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 已按要求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
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5. 供应商应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投标时提供证书复印件。
6. 前期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7.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
8.本项目(包1)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须为符合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行业(批发业)划分标准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注:中小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投标格式)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投标格式)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包2
1. 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以下2种证明材料之一:①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2年度财务状况报告;②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和《基本存款账号信息》)。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
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可参照投标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6)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可参照投标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
2.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集中采购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 已按要求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
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5. 供应商应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投标时提供证书复印件。
6. 前期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7.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
8.本项目(包2)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须为符合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行业(批发业)划分标准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注:中小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投标格式)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投标格式)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包3
1. 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以下2种证明材料之一:①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2年度财务状况报告;②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和《基本存款账号信息》)。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
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可参照投标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6)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可参照投标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
2.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集中采购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 已按要求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
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5. 供应商应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投标时提供证书复印件。
6. 前期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7.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
8.本项目(包3)属于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须为符合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行业(批发业)划分标准的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注: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投标格式)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投标格式)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供应商网上获取采购文件须知:供应商可登陆我中心网站供应商报名系统(http://gpcgd.gd.gov.cn/page_enter.html),办理步骤请点击系统内“供应商网上报名操作指南”。供应商于采购项目公告规定的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内在该系统内选择需要获取采购文件的项目公告,填写好报名表后即视为已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00号
联系方式:020-3361063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2号珠江国际大厦3楼
联系方式:020-8318686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漆小姐
电 话: 020-83186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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