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5月20日 08:5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 【打印】
大连市财政局近日发布《大连市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明确了采购人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情形、审批管理、采购程序等内容。
办法要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人可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经再次招标,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仍只有一家的。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公开招标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在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前可不进行再次招标: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非采购人拖延造成再次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需要的,采购人应提交项目时间紧急的原因说明及申请材料;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进行再次招标也不会有其他供应商投标的,采购人应提交相关证明及申请材料。
财政部门对采购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中,申请理由为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应组织3名以上专家对供应商的唯一性进行论证,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在大连市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交并公示的材料应包括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等。
申请理由为经再次招标,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仍只有一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专家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在大连市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交并公示的材料应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没有供应商质疑的说明材料,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等。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此外,办法明确,大连市各区市县财政局审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项目的单一来源方式申请。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各区市县财政局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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