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8月30日 09:38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 【打印】
一是科学设置集采目录。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采目录总体与上期政府采购目录基本一致,分为通用类和专用类,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并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二级和三级品目进一步细化说明。为进一步突出通用类品目集中采购,提高采购效率,加快预算支出进度,有必要适当缩减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品目的范围。新目录调整了原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专业性较强、日常采购频率少和采购规模小的部分品目。
二是实行分级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采购限额标准由原自治区本级、设区市10万元以上调整为:自治区本级20万元以上,设区市、县级10万元以上。统一全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类120万元以上,工程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200万元以上,服务类80万元以上。
三是进一步简政放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 不实行政府采购,由采购单位按照内控、财务等制度执行。广西高校、科研院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可自主选择评审专家。
四是采购方式灵活多样。除国家规定的传统政府采购方式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内实行协议供货、定点服务、网上商城、商场供货、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有利提高采购人的采购效率。
© 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版权所有 | 联系我们 | 意见反馈 | 京ICP备10046031号-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