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结合各项新政调整目录

2016年01月19日 09:0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 【打印

  近日,贵州省制定印发新版《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新目录结合政策调整和政府采购工作的变化等因素,对老版目录进行修改。

  根据近期实行的多项新政策新举措要求,新目录做出如下改动。一是按照《条例》关于属地管理的要求,新目录规定,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实行属地管理,其采购事项由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二是删去老版目录关于“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要求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的……须报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等程序性规定。三是依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废止《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21号)的决定,不再要求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的规定时间内将政府采购资金汇集到省财政厅设立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同时废止了与此相关的其他程序性规定。此外,新目录还删去了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相关规定,强调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从采购额度上看,新目录较之老版的各类限额均提升20万元左右。关于公开招标限额,新目录规定为货物服务类100万元以上,工程类从国家相关规定;而老版这一规定为货物类、服务类50万元以上,工程类80万元以上。关于采购限额,新目录规定为预算在3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50万元至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标准以下的工程类项目;老版的这一限额为货物类和服务类10万元以上,工程类30万元以上。

  从采购品目上看,新目录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在老版目录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货物类由原来的9类增加到20类,货物类品目的增加主要是以细化为主,例如老版目录仅规定为“计算机”,新版目录细化为“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服务类品目由原来的3个明确品类增加为5个明确品类,增加了关于车辆的维修、保养、保险等相关服务。新目录不再对部门采购的具体品类和工程项目的品类做出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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