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调整集采目录 力除项目“排队”采购现象

2017年03月06日 09:28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 【打印

  河北省财政厅日前发布《关于调整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与上期目录对比,新目录删去部分专业性较强、采购频率较小的品目,适当提高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同时明确,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可实行自行采购,并自主选择评审专家。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目录调整以“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简政放权”为主要原则,旨在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该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采购规模不断扩大,采购品目及种类不断增加,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业务量急剧上升,政府采购项目在集中采购机构“排队”采购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突出通用类品目集中采购,提高采购效率,加快预算支出进度,有必要适当缩减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品目的范围。为此,新目录删去了原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专业性较强、日常采购频率少和采购规模小的部分品目。

  具体说来,删去的货物类品目包括KVM设备,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轨道交通车辆,地铁、城铁客车,起重设备,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等;工程类品目包括卫星和共用电视系统工程;服务类品目包括摄像服务、包装服务、翻译服务、旅游服务。与此同时,还结合实际工作,参照山东、北京等地做法,删除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部分。

  新目录还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原来的“全省均为10万元”提高到“省级50万元、设区市级20万元、县(市、区)级10万元”;将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原来的“省级120万元、设区市级100万元、县(市、区)级80万元”提高到“省级200万元、设区市级150万元、县(市、区)级100万元”。

  “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提高,主要是考虑到全省经济发展形势的新变化。”上述负责人表示,当前,河北省政府采购范围和采购规模不断扩大,采购人在一些金额较小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与大项目一样履行正常采购手续,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不利于抓大放小、提高效率、突出抓好重点工作。为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给采购人较多自主采购和灵活选择采购方式的权利,省采购办参考了全国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较高的山东、北京等地,适当提高了该省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此外,为落实中央和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以及有关文件规定,该省再次明确,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属于集采目录内的,可实行自行采购,并自主选择评审专家。驻石家庄市区外的省直部门二、三级预算单位,可将集采目录内的品目委托属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以方便其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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