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对采购实施场所进行明确

2016年02月17日 08:57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 【打印

  辽宁省财政厅近日发布通知,要求执行《2016-2017年度辽宁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其中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场所提出明确要求,规定沈阳地区的应到省直政府采购集中交易平台实施采购。

  辽宁省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万元,即《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实行政府采购;5万元以下的可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自行组织购买。分散采购项目即可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也可委托经财政部门备案的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但预算金额低于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项目,由采购单位按非招标采购方式自行组织采购。

  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方面,辽宁省明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因特殊原因确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前依法向省财政厅申请批准。

  此外,辽宁省还特别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场所提出了明确要求,辽宁省财政厅规定,由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沈阳地区的应到省直政府采购集中交易平台实施采购,其他地市应到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采购。因客观因素无法到集中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采购的,可自行选择招标场所,自行选择的招标场所应具备完善的监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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