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政采将“老赖”拒之门外

2017年06月30日 09:05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 【打印

  宁夏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事项作了进一步细化,通过制度规定,将“老赖”拒之门外。

  《通知》明确规定,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在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时将政府采购供应商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并要求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函。

  《通知》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通知》规定,由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评审前,对参与项目的投标供应商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在相关网站进行查询,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一旦发现投标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一律按废标处理。

  另外,《通知》还对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作了规定,明确规定各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查询其信用记录,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明确规定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在评审专家选聘及日常管理中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不得聘用为评审专家,已聘用的应当及时解聘。采购单位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查询有关信用记录,不得选定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

  (宋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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