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文规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设备采购

2016年12月26日 08:5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 【打印

   为充分发挥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激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新活力,促进科技事业发展,山东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
  《通知》表示,年度执行中,确需对“科研项目资金”项目政府采购预算内要素进行调整的,可直接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内变更,不需再报省财政厅审核。
  《通知》指出,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确需对“科研项目资金”政府采购预算进行调整的,填报政府采购建议书时,可直接对相关各要素进行变更,包括采购品名、采购方式、代理机构、进口产品等, 变更确认后直接通过“直通车”在采购系统内备案。
  《通知》明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在采购系统内录入采购活动及中标(成交)供应商相关信息,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网上备案 。合同备案信息应明确具体采购方式,对公开招标数额以上项目未经省财政厅核准而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无法录入合同信息,也不予支付财政性资金。
  《通知》强调,要建立科研项目资金的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反馈机制,充分发挥结果评价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并将采购评价结果反馈至项目评审、预算申请和资产管理等方面,形成政府采购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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