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确集采机构权力内控要求

2017年04月20日 09:2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 【打印

  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集中采购机构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集中采购机构权力运行,强化内部流程控制,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

  指导意见》明确了加强集中采购机构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等总体要求,以及涉及的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保障措施。《指导意见》就集中采购机构落实主体责任进行了针对性指导,其中提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做好流程控制,围绕委托代理、编制采购文件、拟订合同文本、执行采购程序、答复询问质疑等政府采购活动的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加强管理。集中采购机构应当牢固树立服务观念,积极创新服务模式,细化服务措施,以规范采购行为、精简采购环节、提高采购效率为出发点,在制度设计、市场规范、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实现全面提升,不断推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让采购过程更加公开透明,为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在采购过程中,集中采购机构应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始终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依法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出具评审意见,不左右采购结果。对采购文件制定、专家评审、合同验收、质疑处理等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或者提出处理建议,保证政府采购“三公一诚”原则的落实。

  《指导意见》还从明晰事权,依法履职尽责;合理设岗,强化内控管理;分级授权,推动科学决策;优化流程,实现重点管控4方面列明了集中采购机构强化内控管理的具体举措。其中强调,明确委托代理权利义务。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采购计划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界定岗位职责。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专业化操作和流程可控的要求,将采购执行过程中的计划安排、专家抽取、采购组织、信息发布、质疑处理、资金收退、合同验收等职能分解明确到不同岗位。不相容岗位分离。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岗位间的制衡机制,各岗位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任何人或者岗位都不能独立操控采购项目,确保权力分配合理、职责定位科学、组织实施严密、程序运转高效。加强关键环节控制。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流程规定,明确政府采购重点环节的控制措施。在需求论证环节,加强采购需求的研究管理,避免技术参数出现歧义或者带有倾向性和排他性指标。在采购文件编制环节,建立完善审核制度,对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严格把关。在开评标环节,完善系列管理规范,包括开标流程、各岗位职责、现场保密及保安措施、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管理及考核评价制度、评标过程的相互监督措施、评标结果的汇总及评审报告撰写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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