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修订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规定

2017年05月16日 08:33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 【打印

  上海市财政局日前印发新修订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以规范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加强对供应商诚信监督,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

  《办法》明确上海市政府采购实行供应商登记制度,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建立供应商库,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供应商,均可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办理基本信息登记。上海市财政局负责供应商库的建立,对供应商库进行日常维护和监督管理。在登记管理过程中,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对。在该市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该市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应当使用供应商库,并及时反馈使用情况。与修订前的办法相比,此次《办法》对供应商库不再强调实行统一管理、共同使用的原则,同时提出,该市各级财政部门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诚信和违法行为的记录。

  《办法》要求,参加该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完成信息登记手续。未登记的供应商,可以先获取采购文件,再补办登记手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必须使用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其中,《办法》还对补办登记手续的截止时间做了细化规定。修订前的办法规定,未登记的供应商补办登记手续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完成,《办法》进一步明确,未登记的供应商,可以先获取采购文件,再补办登记手续,但应在投标截止或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完成登记手续。

  供应商信息登记方面,《办法》对供应商应当进行信息登记的主体范围、有关信息登记的程序和要求等作出了规定,并列举规定了有关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其中明确该市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实施信用信息查询制度。在供应商提出登记申请时,如经信用信息查询发现供应商在登记申请前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将不予登记入库。对已经入库的供应商,如发现供应商近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将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活动。

  《办法》还规定了供应商诚信档案及监督管理的内容,其中明确,供应商库中将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由各级财政部门记录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状况,同时列举了依法应当处罚的供应商违法法规行为,以及将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的若干种情形。为加强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办法》在此次修订中特别增加了相关内容,提出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规定,财政部门对供应商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记录的其他信用信息还将纳入有关信用信息归集和查询平台。上海市政府采购活动中将进一步通过有关信用信息归集和查询平台查询和使用供应商的公共信用信息。

  据了解,上海市财政局早在2008年就印发了《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8〕50号)。2012年,该市财政局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印发了《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诚信管理办法》(沪财库〔2012〕24号),此次出台的《办法》是该市第二次对这一办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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