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开展工程招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创新试点

2017年08月22日 08:5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 【打印

  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明确对工程招投标开展中标候选人评定机制创新试点,部分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此举旨在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等问题。

  《通知》明确,在绵阳、遂宁、南充、广安、眉山、阿坝、凉山等市(州)开展中标候选人评定机制创新试点,探索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围标、串标、违规评标、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等问题。试点市(州)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资质、实施能力、施工组织等要求,以及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合同条款和合同总价,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所有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评定机制试点实施办法(细则)由试点市(州)制定,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后实施。

  中标候选人评定机制试点实施办法(细则)由试点市(州)制定,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后实施。

  《通知》还强调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投标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招标人要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自觉抵制各种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管理、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招标人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干预评标或违规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不以他人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而获免责。

  为创造良好的招投标环境,《通知》要求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制定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制度,推动建立完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依托全省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共享,实现招标投标全流程公开透明和信息共享,促进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自律。

  另外,《通知》明确严格招标投标执法监督。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要强化评标专家管理,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使用,按照职责分工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骗取中标、违法违规评标和定标、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签订合同、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借牌挂靠行为,对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使用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各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挂靠人、出借人均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将双方行为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建立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规范查案行为;推动建立行政执法与执纪问责、刑事责任追究衔接机制;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对监督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各级领导干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实行“一案双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和行政效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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