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8月30日 09:4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 【打印】
一是强化需求管理。规定了在具体项目实施前,购买主体应根据项目规划,结合服务项目的专业性和特殊性,以及市场调研情况,制定合规完整明确的项目需求。归纳概括了具体服务项目需求内容的共性特征。要求购买主体加强需求确定内控管理,健全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
二是细化履约管理。着重对公共服务验收管理、验收考核通报告知制度等进行了规定。针对公共服务的延续性,以日常考核、专项考核、随机抽查、第三方监管等多种考核评价方式,细化了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履约过程。通过指导购买主体加强履约过程监管,将过程监管考核评分与资金支付相衔接,防止出现承接主体虚假承诺、虎头蛇尾,甚至“绑架”购买主体消费等现象。
三是优化结算管理。针对某些特定公共服务项目的受众相对固定、使用时间零星分散的特点,优化了对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的公共服务类项目的资金结算模式,为发挥受益对象选择的主动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奠定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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