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明确部门集采“游戏规则”

2017年08月22日 08:4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 【打印

  新疆财政厅近日发出通知,进一步明确部门集中采购范围、工作职责、采购程序以及监督检查等内容,通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方式,加强部门集中采购管理。

  根据通知,四大类项目从集中采购目录调整为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范围,包括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预算金额低于1000万元的各类工程类采购项目,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采购预算金额低于30万元的各类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采购预算金额低于150万元的各类专用设备采购项目,质检系统的专用设备采购项目。

  针对部门集中采购工作职责,通知提出,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负责出具部门集中采购回执,收集部门集中采购备案资料,对部门集中采购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理。采购办将加强对采购人的服务,从完善制度入手,构建规范透明、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切实为采购人做好服务。自治区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进行初审、汇总、监督和督促落实。采购人对本单位部门集中采购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以及自行组织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承担第一责任。要确保采购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组织实施,并按时报送备案资料。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人委托本机构的采购项目承担组织实施责任,要确保采购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组织实施,并按时报送备案资料。

  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部门集中采购的办理程序、资料备案程序和付款程序。其中,在办理程序方面,新疆财政厅规定,采购人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及时做好市场调研、需求整理、专家论证、内部审核等相关工作。采购人在报送部门集中采购审核表时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后选择采购活动组织形式: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预算达到1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申请自行组织采购的,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并应制定内部相关管理办法。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需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公告并将确定的采购代理机构报采购办,由于特殊情况直接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的,应出具书面原因情况说明。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财政部门将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对采购人进行处理处罚。自治区区级现行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150万元(含150万元),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300万元(含300万元)。在资料备案程序方面,新疆财政厅要求,备案主体为采购人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负责提供相关备案资料。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除采购合同、项目验收情况由采购人提供外,其余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提供相关备案资料。备案内容包括采购文件、采购公告、专家抽取、项目评审情况、合同签订、履约验收6项。备案方式上,可采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备案。在付款程序方面,新疆财政厅明确,属于预算内直接支付指标的,提交合同电子版后,提交电子支付信息办理付款手续。属于授权支付指标和自筹资金的,提交合同电子版后,由采购人自行办理付款手续。

  新疆财政厅还强调,采购办将加强对部门集中采购的监督检查,并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将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将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要求履行部门集中采购程序、不按时报送备案资料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警告、通报,累犯或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其政府采购业务,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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