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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员办: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监管的政策建议

2015年04月01日 09:35 来源:财政部网站打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提出明确要求: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有必要切实加强监管,以堵塞管理漏洞,减少权力寻租空间,不断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

  一、完善制度建设。现行的《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服务领域仅限于一般后勤服务,未能将公共服务购买全部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同时对于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管也缺乏具体操作办法。建议对《政府采购法》进行修订,或出台专项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内容、方式、流程控制、后续监管等予以清晰界定和明确规定,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法律保障,使监管工作有法可依、可章可循。

  二、推行预算公开。积极推进“阳光采购”,加强对购买服务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对政府购买服务进行全过程跟踪,保证资金规范管理、安全使用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预算安排、购买程序和结果等信息,提高预算执行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开展绩效评价。建立绩效评价与购买相衔接的管理制度,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要求,加强服务项目政府购买绩效评价,对项目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同时,除购买主体和服务对象外,积极引进第三方参与考评,发挥专业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组织、专家等方面的作用,确保群众享受到丰富、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四、强化监督问责。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切实解决“谁来监督”购买服务的问题。在内部监督方面,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财政与财务管理办法,研究细化和完善有关规定,并与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有效衔接,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制度化安排和规范化运行。同时,探索建立和完善财政监督、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公众和媒体监督、专家监督等所构成的多元化的外部监督机制,加大对违纪违规问题的惩处力度,落实责任追究,形成监管合力,不断提高监管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