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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采购有哪些特性

2016年01月19日 09:06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分散采购作为政府采购模式之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其作了明确定义,即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众所周知,与集中采购相比,分散采购在增强了采购人的自主权的同时,也给监管带来了一定困难。而为强化分散采购的管理,笔者认为应从源头出发,围绕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厘清其与集中采购之间存在的共性和个性。

  共性 

  采购原则:即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

  采购方式: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这些方式在分散采购和集中采购下都是通用的,具体操作要求上没有任何差别,比如该公告的信息必须进行公告,且信息应发布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

  采购程序:

  一是按照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二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三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四是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五是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六是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七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采购场所:根据国办发【2015】63号文的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均必须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组织开展。

  此外,在采购合同、供应商救济渠道、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和承担的法律责任方面,分散采购与集中采购并无二致。不同的当事方,行使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个性 

  采购的范围:分散采购、集中采购均是政府采购的模式之一。集中采购的范围在各地集中采购目录中有所体现,凡属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而分散采购的适用范围则是限额标准以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即:凡是限额标准以上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采购;凡是本部门(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分散采购。

  采购的实施主体:集中采购的组织主体为集中采购机构,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而分散采购的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是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如果由采购人自行采购,则采购人就是项目的招标人,需对采购全过程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如果采购人将分散采购项目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则由该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行使权利和义务。

  营利性区分:根据政府采购法“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的规定,执行集中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应当收取服务费用,但法律法规并没有对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收费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而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中并没有载明其针对的是集中采购机构还是其他社会代理机构,不过目前一些省份的集中采购机构已不再对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用。

  (刘跃华 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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