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代理机构需要核实《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吗?
2026年04月24日 09:2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打印】 
案例回放
某物业服务项目公开招标,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经评审,A供应商成为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其为小型企业。B供应商质疑该声明函真实性,认为可能存在虚假填报,而采购代理机构仅答复“声明函符合要求”,质疑不成立,未核实声明函的真实性。B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依法受理后,向A供应商注册地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函,请求协助核查其企业规模。经核查,主管部门书面确认A供应商属于小型企业,声明函内容与实际一致。同时财政部门认定,采购代理机构不属于“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无核实声明函真实性的法定权限,其质疑答复符合规定,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问题引出
采购代理机构需要核实《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吗?
专家点评
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无需核实《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仅在收到有效质疑且有明确线索怀疑造假时,才需报告财政部门介入;财政部门可依法请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查,采购代理机构无此法定权限。首先,从法规核实主体来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十六条明确,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行政处罚中,中小企业认定由供应商注册地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同时规定,主管部门需在收到财政部门或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协助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该条款明确有权核实主体仅为上述两类部门,未包含采购代理机构,因此采购代理机构无核实声明函真实性的法定权限。
其次,46号文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只需出具规定格式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这一规定意味着,供应商对声明函内容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采购代理机构无需额外要求供应商提供审计报告、企业规模等证明材料,也无需对声明函内容真实性进行核实,只需审查其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即可。
值得注意的是,采购代理机构虽无核实声明函真实性的法定义务,但需履行必要的形式审查和公告义务。根据46号文第十三条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若供应商存在虚假填报声明函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将依法追究责任。
综上,我国现行法规未赋予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核实声明函真实性的义务和权限。采购代理机构核心职责是审查声明函格式、公告相关信息。真实性核实权归财政部门、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最终由供应商注册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为准。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王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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