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检察机关调查揭政府采购“病灶”

2015年10月20日 09:14 来源:商讯打印

  2015年8月10日,无锡市财政局向无锡市检察院反馈了一份报告,内容是有关政府采购领域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的情况。因为在不久前,无锡市检察院曾结合办案出具了一份调查报告,一针见血地揭示了政府采购领域的诸多“潜规则”,已成为寄生在政府采购肌体上的“病灶”。

  近年来,各地频现政府采购领域职务犯罪,与此同时,导致大量国有资产流失。2014年,仅无锡市检察机关就在政府采购领域立案查处受贿案件5件5人,已判决4件4人。在政府采购领域还立案侦查行贿罪、单位行贿罪3件3人。

  小项目次次有收获,集腋成裘

  2010年初至2014年6月,周某在担任宜兴市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科科长、副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审核采购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无锡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张伟等人的贿赂31次,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1.98万元。

  2012年至2014年,张伟为了在参与政府采购投标过程中提前获取招标信息,在采购方案审核、招标文件制定等方面得到周某的关照,先后7次送给周某现金、购物卡等合计价值人民币5.98万元,周某一一笑纳。该案的特点是几乎所有的受贿行为都发生在招投标前及中秋节、春节前后,且每个帮助的项目都会有“收获”。

  政府采购项目比较琐碎。很多小项目是分散、分时进行的,一些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雁过拔毛,点点滴滴,集腋成裘,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立案查处的5起受贿案件,均为犯罪数额10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部副部长胡某某在2010至2013年间,15次受贿21.9万元;江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巫某在2007年至2013年间,22次受贿46万余元;锡山区财政局采管办科员张某某在2012至2013年间,11次受贿83万余元;锡山区采购中心采购科科长马某在2010至2013年间,9次受贿14万元。

  大项目分期来付款,图个长远

  大项目涉及金额大,不过分期付款并不是指项目投标资金,而是指给有关工作人员的贿赂。

  无锡市锡山区财政局财政监督科科员张某,利用其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评标专家评委抽取、开标现场监督等职务之便,收受相关投标供应商贿赂83.95万元。张某的不少受贿是与锡山区采购中心的马某共同收受,但也有属于自己的“大手笔”。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特点,张某“创造性”地与行贿人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受贿形式。

  2013年7月,无锡市锡山区卫生局委托采购中心就该区城乡协同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软件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在该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张某将评标专家评委信息、相关招标信息提前告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合作投标的邵某,提前帮助该公司修改招标书,并与邵某约定分期收受50万元好处费。张某第一笔就收受贿赂20万元。此后,该科技有限公司以1400万元的价格中标该项目,邵某又陆续将30万元余款以人民币、美金等形式给付。

  据邵某说,这样的操作模式,是为了以后的中标采购项目进行先期“投资”,形成固定业务关系。

  为项目“奋不顾身”,啥事都能干

  为了从政府采购项目中分得一杯羹,一些公职人员公然铤而走险,只要是投标单位需要帮助的事情,“奋不顾身”。

  ——联手作案,各取所需。长期在重点岗位上工作,容易形成错综复杂、利益交织的人脉关系。部分政府采购人员与业务单位、供应商相互勾结,进行权钱交易,各取所需,形成利益共同体。锡山区财政局采管办科员张某某与锡山区采购中心采购科科长马某单独或合伙进行受贿,贿赂的频次、数额与中标采购项目密切相关。

  ——公然指导,泄露机密。违反采购程序,进行违规违法操作。有的政府采购人员熟悉招投标中的寻租空间,利用职务之便,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抓住招投标环节中制度设计或监督方面存在的漏洞,为投标人谋取利益,从中受贿。如锡山区财政局采管办张某某私下前往供应商的公司进行指导,对供应商的标书提出建议和注意事项;在随机抽取专家评委后,违规把抽中的专家信息提前透露给供应商,让供应商能够事先对特定的专家评委进行公关。

  ——利用漏洞,设置门槛。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业务员杨某利用流程漏洞,指导相关供应商制作标书,故意设置特定门槛,在明知投标单位存在围标情况时,不仅没有制止,还帮助其中标。宜兴市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科副科长杨某某,利用其负责宜兴市公用事业局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书制作、组织开标、评标等职务之便,21次受贿13.2万元。江西某公司参与宜兴市公墓项目设备招投标,在杨某某的门槛设置下,该公司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中标,杨某某还亲自帮助办理中标通知单、合同签订。

  预防报告引重视,突出系统治理

  无锡市检察院的预防报告引起无锡市市长汪泉的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问题很严重,群众反映强烈,应当引以高度重视。赞成市检察院所提建议,请市财政局、监察局、行政中心研究采取措施”。报告所提建议很有针对性——

  廉洁教育求内化。长期在财务岗位工作的张某某称,他从没认真参加党风廉政学习,而是抓紧退休前的机会,任由贪欲闸门大开,收受巨额贿赂。检方建议,定期、不定期组织全体采购人员赴警示教育基地或监管场所接受教育、召开案例剖析会或庭审观摩等形式,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对预防工作的同步管理考核力度;全面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风险点查控。

  制度设计求针对。标书制作合理化。采购中心对采购单位制作送来的标书基本不改,套用采购单位的技术参数,技术参数中某个特定参数体现了采购人的意向性,说白了就是量身定制。建议从制作主体、审核主体、监督主体等角度研究制订更加合理的标书制作规范,使标书的技术参数设置达到合理性和公平性的统一。评委选任规范化。马某讲,他在采购中心工作五年,看到参评的几乎都是无锡的评委。张某某讲,他在电脑上抽取评委时,一个人操作,无人监督。建议扩大评委的地域范围及随机性,最大限度降低投标人公关因素。评标打分科学化。目前采购单位至少派1人当评委,参与打分,其打分易受标外因素的影响,往往在打分时高低悬殊,当其他评委打分高低相差不大时,该评委的打分很可能决定并体现了评标结果的倾向性。建议进一步科学设置评标打分计分规则。验收避免形式化。往往是采购人自己验收,容易引起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问题。建议完善并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并加大对验收失职渎职的责任追究。

  监督制约求实效。无锡市检察院与市发改委等五家单位联合出台无锡市建设工程领域非中标单位廉政征询暂行规定。通过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非中标单位开展廉政对话,征询其对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并依法核查、处理和反馈,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开展专项预防,目前已取得一定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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