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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4年06月05日 16:47 来源:云南省民政厅打印

关于征求《云南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厅机关、省老龄办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建立健全我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实际,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拟订了《关于云南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请于5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报送云南省民政厅人事处。《实施办法》电子版请到邮箱ynmzsgc@126.com下载,密码ynmzsgc126。

  云南省民政厅人事处

  2014年5月6日

  (联系人:李毅夫,电话:0871-65731193,传真:0871-65731330)

云南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指政府利用财政性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备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社会工作服务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的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在内的专业服务。

  第三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应坚持立足需求、突出公益、强化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坚持政府主导,民政、财政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划计划审核、经费安排与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评估,向同级民政部门申报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并具体实施。

第二章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购买内容

  第五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是各级政府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社会工作服务。

  第六条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为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机构等社会力量,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较强的公益项目运营管理能力和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能力。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团队至少有3名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证书人员,并按《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开展服务。民办社工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优先。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无受登记管理机关处罚、年检不合格或不接受年检等不良记录,已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工服务机构在最近一次考核评估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内容:

  (一)城市流动人口社会工作服务。为流动人口提供生活扶助、就业援助、生计发展、权益维护等服务,帮助其尽快融入城市生活,实现城市户籍居民与外来经商务工人员的和谐共处。

  (二)农村留守人员社会工作服务。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缓解生活困难,构建完善的社会保护与支持网络。

  (三)老年人、残疾人社会工作服务。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社会参与、代际沟通等服务,构建系统化、人性化、专业化的养老助残服务机制。

  (四)特殊群体社会工作服务。帮助药物滥用人员、有不良行为青少年、艾滋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特殊人群纠正行为偏差、缓解生活困难、疏导心理情绪、改善家庭和社区关系、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

  (五)灾害社会工作服务。围绕各类受灾群众的经济、社会、心理需要,开展生活救助、心理疏导、社区重建、资源链接、生计项目开发等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帮助受灾群众重树生活信心、修复社会关系、恢复生产生活。

  (六)少数民族社会工作服务。少数民族聚居和信教群众较多的地区,开展边疆少数民族群众民族文化自觉意识提升服务,使文化保护与社区生计同步发展,促进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稳定与民族融合。

  (七)妇女儿童及婚姻家庭社会工作服务。帮助困难妇女儿童走出困境,增进社会对妇女儿童的保护,教育引导妇女儿童学会自我保护,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八)医疗与精神健康社会工作服务。为患者、家属和其他相关人员提供社会、心理需求评估,处理影响健康的社会、心理因素;协助医护人员帮助患者和家属了解病情、治疗过程和医疗环境,提供情绪支持;协调医患关系,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整合社会资源,为患者和家属提供社会支持;为患者制定出院后社会康复服务计划,帮助其恢复社会功能;为医务人员提供精神减压等专业服务;开展公共健康教育。

  (九)贫困与失业人员社会工作服务。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援助、能力发展、心理疏导等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对因生活和工作等受到挫折而缺乏信仰、对生活失去希望的个人给予更多关爱关注,有针对性地开展疏导、帮助与人文服务,帮助其重振生活信心,避免走向极端。

  (十)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根据城乡社区发展特点和社区居民需求,开展各有侧重的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在城市社区重点开展针对老年人、未成年人、外来务工人员、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的社区照顾、社区融入、社区矫正、社区康复、就业辅导、精神减压与心理疏导服务;在农村社区以空心村落、空巢家庭、留守人群为重点,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缓解生活困难,构建社会保护与支持网络。

  (十一)其他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第三章 购买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方式包括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岗位和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岗位是指根据服务对象或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确定社工岗位数量,按照社工薪酬指导价标准,由政府向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机构等社会力量购买社工岗位提供专业服务。

  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是根据服务对象的情况、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目标等进行综合预算,以项目形式,由政府向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机构等社会力量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第九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程序:

  (一)服务项目申报。购买主体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和服务对象实际需求,设计拟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计划,包括服务名称、范围、内容、期限、目标和绩效指标等,并合理测算成本,报送同级民政部门审核。

  (二)民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对报送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计划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审核,经统筹论证后提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数量、规模、质量与效果目标要求,科学编制年度社会工作服务经费预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实际服务需求,对同级民政部门报送的年度社会工作服务经费预算进行审批。

  (四)组织实施购买。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实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五)签订服务合同。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民政部门、购买主体和社会工作服务承接机构按照合同管理要求签订三方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六)指导合同履行。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及时下拨购买经费,指导、督促购买主体和社会工作服务承接机构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计划,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特殊程序:遇突发性、临时性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购买主体可直接拟定社会工作服务购买计划,经同级民政部门审核附署意见后,报送财政部门审批并组织实施,其签订的购买服务合同副本应报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购买主体使用其他资金开展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应及时报送同级民政部门掌握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鼓励、提倡并支持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自主设计并申报创新性社会工作服务计划。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预算资金。各级财政应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扩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范围和规模。

  省级财政设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专项资金,支持购买示范性、创新性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二)彩票公益金。从民政部门留用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资金力度,用于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三)社会资金。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支持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第十三条 经费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服务承接机构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申报用途使用资金,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专项用于因开展服务须聘请专业社工人才的工资、保险,开展服务发生的办公经费、差旅费以及发生在服务对象上的费用开支。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五章 绩效评估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施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绩效评估与监督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料档案。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围绕社会工作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研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社会工作管理服务标准体系。

  第十六条 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估机制,及时对已完成的社会工作服务计划进行结项验收。

  第十七条 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估,发挥专业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组织、专家等方面作用,对服务承接机构承担的项目管理、服务成效、经费使用等进行综合评估。坚持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短期效果评估与长远效果评估、社会效益评估与经济效益评估相结合,确保评估工作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第十八条 将评估结果与后续政府购买服务挂钩,对评估合格者,继续支持开展购买服务合作;对评估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见,并取消一定时期内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依约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九条 建立社会工作服务承接机构征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加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认同与支持。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信息管理平台,提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管理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依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抓紧贯彻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依据实际情况变化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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