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采购网 > 热点专题 > 全国政府采购公共服务推进情况纵览 > 地方实践 > 正文

拉萨市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实施办法

2014年06月05日 16:56 来源:拉萨市人民政府打印

中共拉萨市委员会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拉委发〔2011〕87号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局、委、办,各人民团体:

  现将《拉萨市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拉萨市委员会

  拉萨市人民政府

  2011年9月15日

拉萨市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拉萨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

  (一)重要意义。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弱势群体。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统计,拉萨市有3.6万余名残疾人,占全市总人口的8.05%。市委、市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本着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精神,先后制定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推动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拉萨市残疾人事业起步晚、起点低、基础薄弱,残疾人由于自身的残疾所带来的种种障碍,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精神生活条件同社会的平均水平相比存在不少差距。残疾人在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长效机制还不健全。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已成为建设小康、平安、和谐、生态拉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利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全市各族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加快推进和谐拉萨的建设步伐。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惠及全市各族人民的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以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普惠特惠、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健全完善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总体目标和任务。坚持“缩小差距、协调发展、共享小康”的总体目标,着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力争到2015年,全市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等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基本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使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人人享有安全适宜的住房,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九年义务教育。到2020年,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进一步提高,生活和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完善,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使广大残疾人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精神上有尊严,同全市各族人民一道向着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进。

  二、以加强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建设为抓手,全方位为残疾人服务。

  (四)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扩大医疗保障覆盖面,农村一、二级及低保家庭的持证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政府解决;白内障复明、精神病人服药、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包括假肢矫形器的安装)、脑瘫、自闭症、智障、聋哑儿童康复和肢残矫治手术及康复训练等急需的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认真实施中西部贫困儿童救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的儿童在医疗费用报销的基础上,未报销部分再给予30%的补助;对全市0岁至16岁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抢救性的康复训练,实施每人每月200元的康复救助补贴政策,补贴费用由市级财政负担,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再给予一定补贴;对就医的残疾人,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减免优惠。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免收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急诊观察床位费、病房空调费、暖气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减收的检查治疗项目由医疗机构确定,减收比例不得低于20%,为残疾人减免的有关费用由本级财政予以补贴。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逐步扩大重大疾病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看不起病的问题。

  (五)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建立市、县(区)两级残疾人专业康复服务机构与设施,有计划地在市级医疗机构中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依托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卫生资源,逐步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站,培养、配备基层康复专业指导人员,形成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康复组织网络和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将残疾人康复人才专业培训纳入政府教育计划,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全科医生培训内容,加大对基层社区康复人员培训力度。到2015年,市、县(区)残疾人康复专业机构要按照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残联发〔2006〕43号)的要求,达到相应的建设标准。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需求。

  (六)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搞好婚前定期检查指导和保健服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重视母婴保健工作,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减少出生缺陷。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做好防砷、防氟改水、特需人群补碘、孕前期和孕早期妇女补服叶酸、大骨节病防治等工作。将高危行业人群预防工作纳入残疾预防体系中,加强对高危人群的残疾预防宣传工作,提高预防残疾的意识,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领域的执法监察,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与发展。建立健全全市出生缺陷与残疾的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出生缺陷监测和0-6岁残疾儿童的监测方案。开展新生儿出生缺陷免费筛查,建立0-6岁残疾儿童报告制度。对于城乡低保残疾人家庭孕妇和新生儿,由县(区)卫生部门组织开展产期保健,并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苯丙酮尿症、甲状腺功能低下、听力筛查)及早期干预,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形成早诊断、早发现、早期干预的机制。

  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配合同级卫生行政、残联部门,大力宣传普及预防残疾知识,提高公众预防残疾意识。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精神病防治列入卫生工作总体规划。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必须设立精神病科。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必须设立康复科。

  (七)构建全市残疾人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的服务。以残疾人全面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为目标,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残疾人公共服务机构为主体、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为补充、社区服务为基础、家庭邻里服务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权益维护等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要将残疾人服务纳入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实施计划,建立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托养照料、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权益维护、文化生活、体育活动、辅助器具服务、专门协会活动等基本公共服务机构,逐步建立市级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文体活动中心等专业公共服务机构,各县(区)要建设康复、教育、就业、扶贫、宣传、文化、教育、辅助器具供应、维权、托养等多项服务功能为一体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各级规划行政部门要优先保障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公益类项目用地需要,优先安排残疾人服务业建设项目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残疾人专业公共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保证残疾人专业公共服务机构正常有效运转,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

  各级人民政府要改善残疾人服务行业工作者的办公条件,制定并完善残疾人服务行业岗位津贴政策,全市各级残疾人服务行业干部职工享受岗位津贴政策,按不低于其基本工资的20%计算。

  发展残疾人供养、托养服务业,实施残疾人“阳光家园”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人托养等服务设施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建立残疾人供养、托养服务机构。加大城镇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力度,优先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群众,要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因城乡建设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要由有关部门妥善安排其住房。产权置换的,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地段、楼层安置和住宅无障碍改造等方面给予照顾。拆迁单位在发放拆迁临时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特困残疾人要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对农牧区残疾人免收房屋、宅基地权证工本费。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对受灾残疾人及其家庭,民政及有关部门在进行救灾救济时予以优先照顾。积极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补贴制度。

  (八)推进无障碍系统工程的建设和改造,营造全社会共同理解、关爱特殊群体,爱护无障碍设施的良好社会氛围。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社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场所等项目,要实行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小城镇、农牧区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对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要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列入审查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对于没有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应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要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要强化公共无障碍设施养护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保证无障碍设施的完好率和使用率。交通运输及城市公共交通要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客运站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和站所要配置残疾人无障碍设备,标明设立残疾人专用座椅。公共停车区要设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泊位并免收停车费。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参观市内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公共图书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公园、动物园、风景名胜区等场所,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应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以上场所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缆车、游园车等交通工具,对残疾人减半收取费用。盲人、二级以上重度肢体残疾人持证免费搭乘城市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予以优先购票、优先检票进(场)站,并准予免费携带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残疾人参加政府及教育、文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体育等部门和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和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照常支付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农牧区残疾人和无工作单位的城镇残疾人参加会议、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竞赛、文化体育活动,由组织者或者举办者发给交通费和误工补贴。对盲人、一级肢体和一级智障残疾人的陪护人员,同等给予交通费和误工补贴。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机场、车站、图书馆、博物馆、大型市场(超市)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拉萨电视台要积极创造条件,定期播出手语或配有字幕的新闻节目。公共服务机构、场所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轮椅供残疾人免费使用。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

  三、以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重点,全面提高残疾人生活保障水平。

  (九)切实保障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按照普惠加特惠、重点保障加特别扶助、一般性制度安排加专项制度安排的原则,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落实城乡残疾人低保、五保供养、医疗救助、康复救助等基本社会保障救助政策,重点保障困难家庭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供养条件的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其作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重点对象单独全额施保,做到应保尽保;对处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边缘的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按照新的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相关政策最高标准执行;认真实施2010年市政府十二项民生项目确定的低保特困户家庭残疾人每人每年600元的政府特殊生活补助政策,在此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再给予每人每年不少于200元的补贴;对享受生活保障待遇后仍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残疾人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护理补贴;免收残疾人招工、报考公务员体检费。农牧区残疾人、残疾人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义务。残疾人夫妻互相投靠、未成年残疾人投靠父母、残疾人投靠子女需要迁移户口的,各级公安机关应及时办理落户手续。残疾人家庭安装有线数字电视,免收初装、维护费,减半收取收视费。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自来水等,只收取工料费,减免费用由本级财政负担。

  (十)认真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确保城镇残疾职工全部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按时足额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职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其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予以适当补贴。鼓励并组织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重度特困残疾人参加个人人身伤害意外保险,投保缴费由各级政府财政承担;对在困难企业就业或公益性岗位安置的贫困残疾人,要落实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开展新型农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县(区),要积极鼓励并帮助残疾人参加农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参加新型农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补贴特殊优惠政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和享受低保以及男满65周岁、女满60周岁的残疾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残疾人参加各项医疗保险后,住院费应优先给予报销。其中,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的特殊困难家庭和重病残疾患者超出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因个人承担部分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在不超出医疗救助年最高限额的基础上,对个人承担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十一)推进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的发展。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完善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重点做好残疾老人、残疾儿童和边远农牧区贫困残疾人的福利工作。各级残联要充分发挥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作用,扩大筹资渠道,鼓励和动员社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捐赠。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支持残疾人事业的经费力度,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的助视、助听、助行等康复项目纳入公益助残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

  (十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完善残疾学生助学政策。要普及残疾人义务教育,提高残疾适龄儿童入学率,巩固残疾学生在校率。完善和落实对残疾学生的救助政策,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青年和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幼儿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各级各类公办幼儿园、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并免收保育费、学费、住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将接受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纳入资助体系,优先享受免收学费、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补贴等政策待遇,确保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导致失学或辍学。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根据方便监护的原则,残疾人可以就近就便入学。不受学区(片区)限制。进城务工家庭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同时享受与所在城市残疾学生同等待遇。进城务工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根据相关政策享受困难补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考入大中专全日制院校的贫困残疾学生、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和参加自学考试取得学历的残疾人,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为残疾学生的,分别按每学年中专1000元、大专2000元、本科以上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子女为健全学生的,分别按每学年中专800元、大专1500元、本科以上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自学成材的残疾人,通过国家自学考试取得中专、大专、本科以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由本级财政负担。

  (十三)完善残疾人特殊教育和全纳教育体系。将残疾人特殊教育和全纳教育工作纳入全市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科学规划,特别扶持,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教育权利。扩建拉萨市特殊教育学校,建立拉萨市安康幼儿园、拉萨市培智学校。全市各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要扎实开展残疾适龄儿童、青少年的全纳教育工作,建立特教班,设立全纳教育资源教室,提高残疾儿童、青少年随班就读质量,设立全纳教育教研员和随班就读指导老师,师生比原则上不低于1∶3。在全市教育经费预算中安排残疾人全纳教育工作专项经费,按各学校接受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青少年的人数,安排每人每年100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再给予一定补贴。

  积极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师资教育培训,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在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晋级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制定并完善残疾人特殊教育岗位津贴政策,提高残疾人特教工作者生活待遇。残疾人特殊学校教职工享受特教津贴,按不低于基本工资的30%计算。在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残疾学生享受“三包”政策,“三包”标准为年人均5000元。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公用经费调整为普通学校核定标准的2倍。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平均公用经费调整为普通学校核定标准的6倍。

  (十四)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总体规划。对残疾人就业再就业,在享受普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特殊的优惠政策。全市各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都要严格按照《拉萨市残疾人保护管理办法》、《拉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积极主动安排残疾人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新招聘人员时,除特殊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设置歧视残疾人的招聘标准。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用人单位,要优先招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提供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和职业防护条件,在残疾人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选先进、劳动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享受与健全人同等待遇。破产企业对残疾职工的遣散费必须高于其他职工,提高幅度应不低于20%,以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时,要安排专项指标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环境卫生、公共停车场、报刊信息(公用电话)亭等服务行业的公益性岗位中,安排不低于30%的岗位供残疾人就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开发适宜的工作岗位,其工资保障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依法补贴经费等措施,鼓励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农)疗所(场)、庇护性工场、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落实福利企业和个体从业残疾人的优惠减免、贷款政策,建立残联、国税、工商、民政、银行等部门定期联系会议制度,解决执行政策中出现的问题,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政府采购要优先购买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扶持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强化残疾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工作,完善登记、认定和退出机制,建立登记造册、服务援助和动态管理制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残疾人求职登记和就业咨询窗口,为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开展服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密切配合,根据人力资源市场和残疾人需求,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同时开展对残疾人的失业登记工作,建立完善的残疾人登记和失业人员台帐。

  残疾人组织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给予优惠:1、简化手续,优先核发营业执照,优先安排营业场地;残疾人申请个体行医,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优先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对残疾人申请的各类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优化贷款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对残疾人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办理,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可以累加。对符合现行担保贷款条件的残疾人创办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贷款担保和财政贴息。3、依法减免下列税费: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残疾人组织或助残服务机构,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残联证明并报同级税务部门审批,所接纳的用于助残的社会资金和物资捐赠,免收所得税。县级以上(含县级)残联接受的国际捐赠物品,按程序报请减免关税;对于援建的服务设施,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对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我市的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个人独立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创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4、按照规定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拔款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最低标准的按收费标准的40%收取。

  (十五)依法推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和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拉萨市残疾人保护管理办法》、《拉萨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及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全市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驻市的中直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责任和义务。残疾人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全市各企业用人单位由各级税务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市各党政机关、事业用人单位应依法及时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按时足额缴纳的,由各级财政部门代扣代缴。严格按照规定,用足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加强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其促进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作用。

  (十六)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将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融入公共文化体育生活,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艺术团体、群艺馆要积极培养优秀残疾人文化艺术人才,创编、排演反映扶残助残、自强不息等先进事迹的文艺节目。定期举办全市残疾人艺术汇演和特殊学校学生艺术汇演,组织残疾人摄影、书法等艺术比赛,繁荣残疾人艺术创作。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增强体质、康复身心。逐步建立市县两级残疾人文体活动中心和残疾人艺术表演团。积极组织残疾人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残疾人特殊文化、体育人才。积极参与残奥、特奥、聋奥运动。

  五、建立健全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支持保障体系,进一步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七)建立完善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残疾人事业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建立财政资金投入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市、县(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广泛开展社会捐助活动,拓宽发展残疾人事业的筹资渠道。将残疾人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等优先纳入市政府为民办实事计划,给予重点扶持。各级残联要通过对口援助、结对帮扶等形式,积极争取对口援助省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对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支持。

  (十八)加强宣传,强化公众扶残助残意识。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念,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全市各级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大力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要大力宣传扶残助残先进典型,宣传残疾人自强不息的先进事迹,鼓励和帮助残疾人树立信心。要结合拉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广泛深入开展扶残助残活动,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各级教育部门要将人道主义、自强和助残教育等内容纳入中小学德育工作内容。

  (十九)协调社会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全市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红十字会、各类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全社会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二十)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拉萨市残疾人保护管理办法》,制定、修订相关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依法推进残疾人事业。进一步拓宽残疾人组织在各级人大、政协的民主参与渠道,支持残疾人和残联代表残疾人参政议政。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要有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代表,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和社会事务管理。尊重残疾人对相关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制定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共政策,要听取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的意见。各级人民法院要落实对残疾人的司法救助措施,各级各类法律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多部门协调机制,建立直接为残疾人服务的法律救助工作站。公证机构应当优先办理残疾人的公证事项,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减免公证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积极及时给予法律援助。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残疾人的需求,对维权的残疾人免费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特殊帮助。禁止侮辱、侵害、遗弃残疾人。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治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二十一)推进残疾人工作信息化建设和调查研究工作。各级财政要将残疾人工作信息化建设纳入经费预算,保障残疾人工作信息化建设。全市各级残联要以办理第二代残疾人证使用的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为依托,积极构建我市残疾人信息化建设工作平台,建立完善以残疾人基本情况、康复服务、教育培训、就业扶贫、生活保障、社会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综合信息服务系统信息数据库,完善信息网络体系,开展全市残联系统内部与相关部门的数据交换与共享,为拉萨市实施新农保、扶贫开发等社会保障业务开展提供残疾人基础信息查询、比对、验证等服务,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质量、效率和水平,围绕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当好参谋和助手,为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发挥积极的作用。

  六、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促进残疾人事业跨越式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十二)完善残疾人工作的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要建立年度专题研究残疾人工作的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明确一位党委领导和一位政府领导分别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残联工作专题汇报,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热点难点问题。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检查评估、督促落实,并列入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推进残疾人事业跨越式发展的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督导检查落实情况,要建立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制,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督办反馈、检查评估等制度。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各级残联承担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要健全工作制度,配强工作人员,加强工作协调,提高工作效率。

  (二十三)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切实加强残疾人组织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各级残联组织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既是残疾人的代表组织,又是残疾人工作的主管部门,受政府委托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服务。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残联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要进一步加强残联组织建设,明确工作职能,理顺管理体制,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市残联要加强对全市残疾人工作的指导。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逐步将残疾人联合会单独设置。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逐步配备专职或兼职残疾人工作者。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组织成立残疾人协会。要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落实残联领导干部双重管理规定,地方党委在配备、调整残联领导班子时,要事先征求上一级残联意见,共同做好考察配备工作。要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整体规划,加大培养、选拔、使用和交流力度,关心、重视残联领导干部的成长进步,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重视残疾人事业政策理论研究,推进相关学科建设,加快培养高素质残疾人专业技术人才。培育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七、其他

  (二十四)伤残军人、伤残机关工作人员在享受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的同时,享受本实施办法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十五)拉萨市各相关部门、各县(区)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确保本实施办法的内容落到实处,确保残疾人事业与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十六)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版权所有 | 联系我们 | 意见反馈 | ICP100460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