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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买服务须力避事业单位垄断

2014年06月05日 15:43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当前,政府购买服务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便于讨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问题,笔者用一个比较典型的实例作为讨论的基础。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建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属于典型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事业单位与政府有着密切的关系,享有或曾经享有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从设立的理论上讲,应该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国家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在有形市场内实施招标投标。为此,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起,全国多数地级以上市陆续建立了工程建设交易中心,这类中心都是政府直接设立的事业单位,行政监督部门强制招标人进入这类中心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现在,这些交易中心垄断着各地工程建设项目的交易场所,还承担着部分管理职能,同时,向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收取高额费用(远高于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招标服务费)。最关键的是,这些交易中心并不是以服务为宗旨,而是以准管理者自居。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正在酝酿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这无疑将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重大活动。现有的交易中心凭借与政府的关系和已经形成的垄断地位,是这轮政府购买服务最具竞争力的机构。现有的大型招标代理机构也将是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如果政府在购买这项公共服务中不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这些事业单位将是必然的获胜者,也就会延续高额收费和不提供优质服务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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