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个省公车保留情况

2016年01月26日 10:0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供应商网打印

  山东 

  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用车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山东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上述方案,山东省属厅局正职主要负责人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可以保留工作用车。鼓励上述人员参加车改,确因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在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用车方面,上述方案规定,山东省省级党政机关根据编制总量和工作性质,可保留5辆以内的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用车;省机构编制部门单列编制、相对独立或驻济南以外的部门属处级单位,可单独核定1-2辆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用车;乡(镇、街道)一般可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车辆1-2辆,地处偏远或山区的可保留3辆。

  市级党政机关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车辆的总量,按照不高于各市市属部门总合计数的200%核定;县(市、区)级党政机关,按照不高于各县县属部门总合计数的150%核定。

  各部门执法执勤车保留比例不同

  关于执法执勤用车,山东省、市、县(市、区)分别按照各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的40%、60%、70%保留;其他部门的执法执勤车辆应严格配置在相关一线岗位,省、市、县(市、区)分别按各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执法车辆编制数的30%、50%、60%保留。

  同时,符合保留条件的各类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可以继续保留。

  保留一定的调研和接待用车

  在调研和接待用车方面,有特殊要求,可适当保留部分车辆,以中巴车型为主。市、县可分别按照保留公车总数1%的比例保留调研、接待用车;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单独保留部分调研、接待用车。

  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要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修霄云)

  江西 

  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用车保留10% 

  江西党政机关公车改革将在年底前完成。江西鼓励省直厅(局)党政主要负责人,设区市、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江西省直机关按照人员编制数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用车5辆以内;各设区市、县(市、区)保留车辆在数量上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分别按不超过本级现有一般公务用车总数10%的比例保留。江西省发改委主任吴晓军表示,车改不会影响工作,在省、市、县三级将分别组建公车服务中心、应急调研接待用车、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等平台,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一线执法执勤车最多可保留70%

  “车改后,能否保障正常公务出行是检验改革成败的重要标准。”江西省发改委副主任、省公车改革办副主任李志刚说。

  对执法执勤用车,江西省具有配备资格的部门有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农业、林业、食品药品监督等11个部门。省、市、县三级原则上分别按现有车辆编制数的40%、60%、70%的比例保留,保留的车辆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针对其他行政执法用车,将组建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使用。(修霄云)

  湖南 

  省直机关保留5辆以内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用车 

  湖南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动员电视电话会议近日召开并公开了公车改革的具体方案。

  方案规定了及腰通信和应急公务用车的保留数量。湖南省直党政机关本级可保留5辆以内机要通信用车与应急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各市州、县市区在保证节支率不低于7%的前提下,可按不超过现有一般公务用车数的30%核定本级(不含乡镇)保留的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各乡镇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辆核定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部分版图面积大、交通条件差且人口数量多的乡镇核定保留数量不得超过3辆。

  执法执勤车配备在一线

  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在全省各级满足节支率要求的前提下,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在原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并扣除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编制数的基础上,省本级不超过原编制数的40%,市州级不超过60%,县市区级及以下不超过70%。

  调研和接待用车以中巴和商务车为主

  允许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与部分具有接待职能并设有专门接待机构的单位适当保留部分调研、接待用车,保留数量单独核定,保留车辆以中巴车、商务车型为主。(修霄云)

  辽宁 

  省直单位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不超4辆 

  辽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力争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各市、县(市、区)以及乡(镇)力争2016年上半年完成,按照属地化原则,省(中)直垂直管理系统驻地方单位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与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

  合理确定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保留数量。省、市、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保留用车数量根据工作性质和任务,经同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每个省直单位不超过4辆,各市、县(市、区)所属单位保留车辆具体数量根据单位编制总量和工作性质,经同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各乡(镇)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地理环境以及人口规模等因素,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分类确定保留车辆,一般不超过3辆。

  执法执勤车保留数量省市有别

  在原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并扣除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编制数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执法执勤车辆规模,省级保留比例不超过30%,市级不超过50%,县(市、区)及以下不超过60%,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配备。

  确因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的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统一标识规范公车运行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逐步探索社会化监督的有效形式和具体办法。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公务出行审批和登记制度。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在编在岗公务人员数量和职级严格核定和发放补贴。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范围。(李金鑫)

  广西 

  执法执勤车最多保留70% 

  广西车改将按照先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后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顺序,分级分类推进。改革后,全区总体和自治区本级节支率要达到7%,市县总体要有节支。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保留必要的应急和调研用车;其他各部门按部门行政、参公单位人员编制数的一定比例留用车辆,原则上30人以下1辆、31-50人2辆、51-100人3辆、101-200人4辆、201人以上5辆,每个单位可保留5辆以内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

  改革后,广西在满足节支率要求的前提下,执法执勤用车比例以现有编制数,按自治区本级不超过40%、市本级不超过60%、县(市、区)、乡(镇)不超过70%的标准保留车辆。

  建立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各市、县(市、区)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确定保留一定数量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改革后保留的车辆,不再全部配备到部门。除必须配备到部门的车辆外,车辆集中起来建立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统一参加车改,各乡(镇)保留应急、机要用车的数量,在核定的县(市、区)总编制范围内按2-3辆统筹配备。(李金鑫)

  云南 

  搭建服务平台保障公务出行 

  云南省于今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党政机关省级部门公务用车改革,州市级于2016年1月底前基本完成,县市区及以下于2016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车改按照中央统一部署适时启动,并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完成车改。

  云南省根据方案要求,各级将要搭建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和综合执法用车平台,用于保障突发应急、大型会议、重大接待、综合执法等工作,州市本级平台公务用车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50辆,县市区本级原则上不得少于25辆。同时,积极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鼓励引导各类企业组建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以政府购买服务等市场化形式,保障公务出行。

  执法执勤车保留不超过70%

  云南省执法执勤用车中,保留的比例大致是省级执法执勤部门可留用不超过编制数30%的执法执勤用车,州市本级不超过50%,县市区及以下部门不超过70%,保障了基层一线的工作需求。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可保留少量调研车辆,不固定专人使用。

  接待用车尽量以社会化方式提供;不具备社会化保障条件的,通过各级公务用车服务平台保障。调研和接待用车以中巴车型为主,实行编制总量控制,集中管理。(李金鑫)

  陕西 

  省级机关各部门可保留5辆以内公车 

  陕西省于6月底前完成各市(区)、县(市)、乡(镇)级机关的公车改革;7月至12月底,做好公车改革后续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全省公车改革工作检查验收。

  陕西车改要求,除根据工作需要保留符合标准的公车之外,省级机关各部门(含正厅级部门管理机构)可保留5辆以内的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

  各市(区)、县(市、区)要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确定保留一定数量的公务用车。改革后保留的车辆,不再全部配备到部门,除必须配备到部门的车辆外,集中起来建立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的保留数量不得超过公务用车专项治理期间批复的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的30%。

  执法执勤车保留重点向基层倾斜

  17个执法执勤部门保留的用车数,省级不得超过编制数的40%,市(区)级不得超过60%,县(市、区)级不得超过70%。

  据统计,此次陕西公车改革,省级机关共保留执法执勤用车279辆,市级保留3600辆,县乡级保留10023辆。执法执勤车辆的保留,重点向基层倾斜,充分保障基层公务出行。陕西省公安厅机关在此次车改中取消公务用车390辆,保留109辆。在保留车辆中,一般公务用车13辆,其余96辆为执法执勤用车。陕西省交警总队取消78辆公务用车,保留32辆。在保留车辆中,一般公务用车4辆,其余28辆为执法执勤用车。(李金鑫)

  安徽合肥 

  建立公务用车服务平台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召开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动员暨业务培训会议,各级公车主管部门要建立跨部门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

  根据《合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市党政机关保留公务用车,在确保节支率不低于7%的前提下实行总量控制,根据各部门主要职责、工作性质、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合理核定保留车辆编制。

  据了解,市、县(市、区)依据参改单位数、地域面积和人口数量,综合确定保留车辆数,保留总量按照不高于改革前一般公务用车总数的50%原则控制,保留的车辆原则上不再配备到部门,各级公车主管部门建立跨部门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除用于部门机要和应急公务用车保障外,也可用于保障各部门跨区域出差、下乡等公务出行需要。

  9部门可保留执法执勤车

  合肥市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仅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纪委(监察)、司法、农业、工商、林业(含林业公安和森林公安)、食品药品监管9个部门。保留比例按现有编制数(扣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原则上市级不超过50%,县(市、区)及以下不超过60%。各参改执法执勤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留车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上述比例。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调研、视察等工作用车及重大接待、活动用车,采取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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