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2月11日 12:18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实现“四个转变”,充分体现了财政部对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发展形势的清醒认识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坚定决心,也非常切合基层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为我们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改革目标、工作导向和基本遵循。
基于政府采购法律性强的特点,实现 “四个转变”,必须从法律法规层面加强顶层设计。其中,在市场规范上从注重公平竞争向完善市场规则转变是重中之重,必须先行推进。否则,其他“三个转变”必然缺少法律层面的保障,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有效落实。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系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经过10多年的改革发展,其制度体现出明显的先进性和强大的生命力,以及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财政管理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必须充分肯定。同时,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相比,与国际上比较成熟的政府采购制度相比,我们还有不小差距。例如,政府采购配套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政府采购的整体政策取向不突出、市场发育的成熟度不高,等等。
个人认为,现行市场规则设计在以下几个方面尚有不足:一是制度目标侧重于节资防腐,但强调政策功能不足。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设计之初,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源头治理腐败和加强公共财政支出管理的制度工具,目的更多在于节资防腐。尽管现行法律对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有所强调,但也限于“应当有助于”的原则性、抽象化规定,实践中操作性不强,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未明确。经过10多年的发展,我国政府采购规模迅速扩大,资源配置作用强大,政府采购作为宏观调控政策手段的职能也日渐清晰。因此,这一制度目标设计也就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
二是制度内容侧重于保障充分竞争,但强调公平交易不足。其一,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现了充分竞争原则,但对有序竞争原则体现不充分,强调的是给予所有潜在供应商以平等的参与权,但对供应商的约束机制比较宽松。在当前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仍然滞后的情况下,供应商勾结起来串标围标、低价恶意竞争、履约以次充好等现象时有发生。其二,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现了采购程序的规范化原则,但对采购活动的绩效最优原则体现不充分,强调的是采购过程“怎么买”的程序性限定和定标原则的低价优先,但对“买什么”“买得值”的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重视不足,对合同履约也简单地纳入《合同法》调整。如果实际采购结果不理想,实质上影响的是政府职能履行,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
三是制度设计侧重于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利,但强调采购人的合法权利不足。制度设计天然地把供应商视为市场交易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而把既是公权的代表者又是平等市场交易主体的采购人视为市场交易活动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因而保障供应商权利的规则多,限制采购人行为的规则多。采购人的自主权体现不足,对采购人权利的救济制度,法律上则属于空白。
政府采购是一种既属政府行为又具备市场特质的活动,这就决定了政府采购市场规模巨大、性质特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很多发达国家已采用了以“绩效最优”为代表的政府采购原则和目标,我国也明确提出要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这就要求作为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核心的市场规则,应该重点保障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突出国家政策导向。兼顾强制性与公平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严格的责任追究,把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作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基石,强化政府采购的宏观控调控政策功能。二是要体现绩效最优原则。以“绩效最优”原则为核心,加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重塑政府采购市场规则体系,重点保障市场有序竞争、公平交易,保障市场主体权责对等、行为边界清晰、法律责任明确,保障市场运行机制透明高效,保障市场交易结果公平公正。三是要改善市场生态环境。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加强对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监管部门等各方当事人行为的制度约束,增强诚信守法动力,加大违法行为成本,营造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政府采购生态环境。
良法善治是政府采购市场发展的基石,完善政府采购市场规则必须靠政府采购相关各方的共同努力。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做好制度建设的“填平补齐”工作,同时依法依规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日常监管,做到依法治采、从严管采、高效服务。采购人要牢固树立依法采购意识,在采购需求、采购目的中充分体现国家政策导向和绩效最优原则。采购代理机构要提高代理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依法实现采购人的合理采购需求,实现代理服务从重程序的合规性向重需求的专业化转变。供应商要把诚信自律作为金字招牌,把满足采购需求作为第一导向,理性参与市场竞争。评审专家要公平公正执业,做到专业水平精湛、法律制度熟悉、市场把握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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