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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的通知

2013年11月26日 15:00 来源:重庆市财政局打印

市级各部门和单位,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针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中存在的年初采购预算占比小、项目执行时间长、支出进度缓慢、年度结转指标较多问题。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加强采购预算管理,加快采购预算执行进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重庆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对部门预算中应纳入采购范围的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采尽采、应编尽编”。要进一步修改、完善2013年政府采购预算表(表格见附件),并于3月底之前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

  二、及时申报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做到预算、计划有效衔接,合理、均衡地执行采购计划。为避免前松后紧的现象,年初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在本年度6月30前完成采购计划申报,年度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在预算指标下达后30日内,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特殊情况需向市财政局作出说明。

  三、切实提高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效率。市政府采购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政府采购项目追踪督办。采购代理机构接到政府采购任务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采购单位联系,督促其提供政府采购项目需求,采购单位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详细采购需求,采购单位应积极协助代理机构编制标书,在收到正式招标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确认,不能确认的应向财政监管部门说明理由。评审工作完成后,代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送采购单位书面确认。采购单位在收到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如有异议,经采购单位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市财政局同意后,由代理机构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复议。逾期未提供相关依据或不执行相关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向采购单位递交“催办通知单”,5个工作日后,采购单位仍未提供采购需求的,代理机构应及时向采购监管部门报告,由采购监管部门向采购单位下达“督办通知单”。

  四、及时签订和执行采购合同。中标供应商和采购单位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日。中标供应商不按规定签约的,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采购单位不按规定签约的,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追减预算。

  五、加快采购项目资金拨付。采购单位要抓紧采购项目实施,及时按合同要求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供应商收到验收报告后应及时送达财政部门。采购单位应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直接支付申请,市财政局采购处在收到支付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市财政局国库处在2个工作日内拨款。采购单位在30日内未提交付款的需向市财政局作出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拖延拨款。为加快项目资金支出进度,货物类项目应尽量采取一次性付款。确需履约或质量保证的项目,可由采购单位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向中标供应商收取履约或质量保证金。

  六、严格审批采购项目年度结转。当年安排的采购预算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确需结转下年度支付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统一办理结转,作为跨年度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依据。

  七、实行按季通报制度。市财政局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实行按季通报制度。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缓慢,特别是年底有大量政府采购预算结余,采购单位应作出书面说明,超过两年未执行的采购预算且无正当理由的,市财政将商部门通过调减预算的方式,将资金收回。

  二O一三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