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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办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的通知

2013年12月17日 15:36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打印

自治区级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现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审批条件告知如下:

  一、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多家供应商代理同一品牌产品的,经专家论证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四、上级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需提供上级部门文件)。

  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宁夏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将变更理由、原因、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上网公示,时间5天,公示期结束,没有供应商质疑或投诉的,各代理机构在公告上盖章并注明无质疑投诉字样后,由财政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在变更申请表上签注意见(须注明审批依据),并加盖公章。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O一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