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08年12月16日 14:06 来源: | 打印

    本法第八十条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法目的


    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义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监督检查义务,在实施监督检查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法关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法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执行本法关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实施监督检查中违法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本法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给予什么样的行政处分,并未明确,实际操作中,关键在于看其行为情节的轻重。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后果的,可以从轻给予行政处分,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情节比较严重,尤其是对有主观故意的、可以给予降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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