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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咨询问题如下:某企业于2020年6月被税务部门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经申请,2020年9月,该“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被税务部门修复,查询相关信用网站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2021年5月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招标并顺利中标,有人就此提出质疑,认为存在行政处罚的事实,应认定属于二十二条的重大违法记录,不符合资质要求。请问该质疑是否成立。感谢
[答] 目前,《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已对外发布。在该办法实施之前,不能随意进行信用修复。如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称的重大违法记录,则不具备参加政府采购的条件。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1-06-21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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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述: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该句中的负责人如何理解?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还是总经理?
[答] 留言所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1-06-18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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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国库司领导你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的打分表中,对于财务状况得分,能否设置为“投标人近3年都为盈利状态的得2分;2年为盈利状态的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这样设置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有冲突?
[答] 留言所述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有关规定。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1-06-18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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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对于非标机械设备的货物基本是由供应商在市场上购买不同品牌的设备配件进行组装而成,这些非标产品往往又没有正式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很多非标产品还没有正式的铭牌,那么生产这些非标产品制造商如何认定,中小企业承诺是认定各个配件部分的制造商呢还是组装成成品的制造商。
[答] 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最终产品由中小企业制造 (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1-06-18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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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请问国库司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那么,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政府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还是属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依据是什么?
[答]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不属于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规范范围。对于此类项目,实践中可以根据项目具体特点选择适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或者政府采购服务项目。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1-06-18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