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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迈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第一步

2015年05月20日 09:36 来源:内蒙古日报打印

  编者按

  近年来,内蒙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加快,公共服务投入显著增加,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逐步多样化,覆盖面和服务水平明显改善。但与发达省(区、市)相比,内蒙古公共服务水平和均等化程度仍存在一定差距,投入不足、发展不平衡、体制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服务规模和质量还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迫切需要政府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14年,内蒙古也出台实施意见,提出1年试点、2年扩面、4年推广的总体思路。当年12月,内蒙古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工作,由自治区民政厅预算400万元,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3个试点地区开展。目前,各项目已经结束,正在效果评估阶段。试点工作是如何进行的?解决了哪些问题?得出了哪些可供借鉴的经验?

  瞄准群众迫切需求 购买7个方面服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近年来,随着内蒙古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问题日益突出。以社区为依托,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等的居家养老服务在全区广泛推广。“越来越多的社区要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但社区工作人员数量和提供服务的专业化程度有限,所以必须要有专业化的社会力量来帮助其完成。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是适应老龄化社会、解决养老问题的一个重要举措。”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副处长高辅说。

  内蒙古此次的购买服务试点工作购买了7个方面的服务,包括社区老人居家养老服务、城乡社区文化宣传和社会组织宣传、社工人才培训、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社会组织孵化、自治区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和档案管理。其中,社区老人居家养老服务购买比重最大,达到100万元。

  “政府购买的这些服务,一部分是百姓目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如居家养老服务、城乡社区文化宣传、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一部分是结合社会实际需求和内蒙古社会组织承接能力来确定的。”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何成木说。

  购买服务项目确定后,自治区民政厅官方网站和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通知,有多家社会组织报名。通过正规的招投标程序,包括资格预审、入围谈判,到最后的招标公示,最终确定64家社会组织成为首批承接服务的主体。今年1月15日,自治区民政厅与这64家社会组织签订了3个月的服务合同。

  “跟以往的补助社会组织不一样,这次是真正意义上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完全按照市场化规律运作。”何成木介绍。

  买得到更要买得值 把钱花在刀刃上

  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过程中,政府出钱购买服务、社会力量有能力承接服务、服务对象需要服务,三者缺一不可。群众最需要哪些服务?如何能够买得到服务?如何能够买得值,把钱花到刀刃上?

  “了解群众需要什么样的服务,选出有能力提供规范服务的社会组织,是解决买得到的关键。”何成木说,自治区民政厅深入社区,了解群众需求后,才最终确定了购买服务的内容。之后,他们委托招标公司按照严格的招投标程序对申请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进行考核,选择最优秀的社会组织承接服务。

  在保证买得值的问题上,民政厅首先成立了购买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执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执行要求》,引导社会组织提供规范服务。其次,与社会组织签订了购买服务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对这些社会组织进行培训,让他们知道怎样承接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怎样规范内部管理和提高执行能力、如何通过政府的评估验收。最后,对受益对象进行回访,了解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究竟怎么样。

  民政厅还起草了项目评估验收办法,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如果验收不合格,不予退还履约质保金,还要追回相应部分服务资金。同时实行黑名单制度,验收不合格的承接主体将被列入黑名单,两年内没有申报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在国外和发达地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已经是一种惯例,但对内蒙古来说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是一项创新性工作。虽然其它省区市有一些好的经验,但在内蒙古可能水土不服,不能照搬照抄。“民政厅是政府开展购买服务试点的第一家,我们的任务是为自治区党政机关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摸索出路子,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同时也是摸索政府职能转移、合理配置市场资源的一次尝试。”何成木说。

  承接能力是关键 培育社会组织需要未雨绸缪

  自治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主任于建英介绍说,从这次购买服务的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内蒙古社会组织还不够强,承接能力有限,很多社会组织不知道该如何做。

  “在政府购买服务中,社会组织是否有能力承接服务是关键。平时,我们就必须加强对各类社会组织的培育,做到未雨绸缪。包头市昆区的做法就很有借鉴意义。”于建英说。

  据了解,2008年,包头市昆区在自治区率先探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截至2014年,连续6年累计投入180万元购买为老服务,4000多人次老人受益。2014年起,昆区进一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此次试点,自治区在包头市投入105万元用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昆区就有60余家社会组织参与竞标,最终17家社会组织中标,获得资金75万元。

  包头市昆区民政局局长李长茂介绍,这一切得益于一直以来昆区对社会组织培育的重视。据了解,昆区从制度、场地、资金、培训等方面加强培育社会组织。实施区级社会组织孵化中心、街道级社会组织孵化中心、社区社会组织促进会三级分层培养制度。区级重点培育骨干型社会组织,培养成熟后进入昆区公益创投园承接政府转移的服务项目。街道级、社区级重点培育矛盾化解类、社区家庭服务类等5类服务类社会组织,为居民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这些社会组织只需要备案,不需要注册。

  同时,昆区降低法人登记门槛,规定6类社会组织不需政府主管部门批复,不需要注册资金,直接登记,充分调动了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的积极性。他们还成立了专门的社会组织培训学院,邀请高校教师为社会组织培训人才,同时投入资金委托上海成熟的社会组织对昆区的社会组织进行培训,提高社会组织承接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能力。目前,昆区各类社会组织达514家。2014年2月,昆区被民政部确定为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目前,内蒙古只有昆区和鄂尔多斯市获此殊荣。

  “昆区为社会组织打通了一个绿色通道,培养出的社会组织比较成熟,承接能力强,在这次购买服务中表现突出。自治区已经把他们的做法转发全区,并计划下半年在昆区或鄂尔多斯召开社会组织登记改革管理现场会,专门推广他们的经验。”于建英说。

  社区支持百姓受益 政府购买服务是大势所趋

  “昨天打电话预约的,今天上午9点准时来了两个人,把玻璃里里外外擦得很干净,连平时我们够不着的地方都给擦了。我跟老伴都岁数大了,孩子在外地也回不来,政府真是为我们老年人办了一件大好事!”家住呼和浩特市文化宫街的高荫兰老人说。高荫兰是此次民政厅向社会力量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受益者。此次试点中,民政厅向呼和浩特市福源社区服务信息中心购买了居家养老服务,呼和浩特市26个社区的833户70岁以上的空巢、独居老人受益。每户获得300元的便民服务卡,可以擦玻璃、清洗油烟机、洗衣服等,老人拨打电话提前预约,福源社区服务信息中心就会派人上门服务。

  “我们社区也有不少孩子是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受益者,有专业人员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戒除网瘾,效果特别好。另外今年过年期间,还有一些民间文化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进入社区,唱歌、跳舞、写书法,整个正月活动不断,红红火火年味很浓。这丰富了社区居民的文化生活,社区也更和谐了。”包头市友谊21社区主任孙海荣说。

  据相关统计,此次民政厅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直接受益人群达到11000人,受益社区达到120个。“社区支持,老百姓受益,群众物质文化生活质量有了很大提升。实践证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的有效途径,购买服务是大势所趋。通过这次试点,我们也基本摸清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方法和路子,基本建立了体制机制。同时,也撬动了更多地区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呼、包、鄂3市民政局和东胜区、伊金霍洛旗、康巴什等地民政局已经预算资金,要开展购买服务。”何成木说。

  “成效明显,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资金拨付方面,程序繁琐,税款多,导致资金使用率低,影响购买服务进度。项目设计还不够精细化。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政策,简化资金拨付程序,把项目与需求对接,尽量做到精细化。在培育引导鼓励社会组织方面,自治区将大力推进对社会组织的奖励机制,推广乌海市以奖代补的做法,并对好的社会组织优先考虑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何成木介绍。

  按照自治区购买服务总体思路,今明两年进行试点扩面,中、东、西部将都有试点城市,同时要增加经费,增加购买服务种类。

  链接

  国家指导意见

  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予以指导。《意见》明确了目标任务,提出到20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明确了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规定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意见》提出购买服务内容要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购买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意见》还从购买机制、资金管理、绩效管理等几个方面规范购买服务行为。规定购买工作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确保公开、透明。需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

  《意见》还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

  自治区实施意见

  2014年7月,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各地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意见》明确,“十二五”时期,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在全区逐步推开,到2020年,在全区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对于实施步骤,《意见》提出1年试点、2年扩面、4年推广的思路。2014年为探索试点阶段,2015年至2016年为提升扩面阶段,2017年为全面推广阶段。

  《意见》对购买内容做了细化,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强制等事项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都可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供给。

  《意见》还规定,购买主体要对服务供给的全程进行跟踪监管,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承接主体要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要严格绩效评价机制,各地各部门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