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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司法厅厅长解读社区矫正服务方案

2015年07月16日 09:32 来源:多彩贵州网打印

  7月14日下午15时,贵州省《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实施工作方案》新闻发布会在贵州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视频会议室举行。发布会邀请到贵州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吴跃,贵州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李京强同志向大家介绍《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实施工作方案》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关心的问题。

  在记者提问环节,中新社记者问道: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活动,请问政府为何需要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就此题目,贵州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吴跃做了如下回答。

  社区矫正把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会上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是其显著特征。在工作力量上,既要有专职执法队伍,也要广泛动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组织、所在单位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成员等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在工作方法上,需要充分发挥专业组织、专业人员的作用,综合运用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法学、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实现科学矫正;在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上,需要依托村居,依靠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为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贵州省社区矫正工作自开展以来,各地始终坚持紧紧依靠基层组织,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从实际出发,积极研究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实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发展壮大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专群结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目前,贵州省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2500余人,社会志愿者12000余人,贵州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着制度不健全、政策不完善、规模范围小、人员力量不足等问题,与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进的要求相比尚不适应。

  新形势下,进一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是完善贵州省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客观需要;是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客观需要;是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需要。我们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政策制度上研究采取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