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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7大类事项逐步实现政府购买服务

2015年04月20日 10:04 来源:成都商报打印

  日前,记者从成都市政府网站获悉,《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已于日前出台。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且严禁转包行为。

  《办法》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7类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这7类事项包括: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社会管理服务事项、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技术服务事项、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项、政府维持自身正常运转所需服务事项和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的服务事项。

  上述7类事项中,既包括教育、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交通运输、农业服务、资源环境以及公共安全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也有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服务、法律援助、社工服务、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和社会组织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而公车租赁服务、机关物业管理服务以及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的机关后勤服务事项,也涵盖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