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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调整政府采购目录标准 采购信息须公开透明

2016年01月15日 16:25 来源:央广网打印

  记者日前从海南省政府了解到,《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日前公布,在该通知中,对货物、服务类项目的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有所提高,并就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加强内控建设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中指出,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除协议供货和另行规定外)和目录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均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具体限额标准为:货物类为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货物项目;工程类为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服务类为采购金额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服务项目。这一数据与往年相比,货物项目限额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服务项目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40万元;为满足小额个性化产品的采购需求,新一期目录还规定,协议供货产品没有所需型号,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只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据了解,通知规定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含项目细化和追加预算),杜绝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行为。采购人实施采购前必须先向财政部门报备采购计划。未报备采购计划自行采购的,会计集中管理机构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同时,采购人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肢解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违法逃避政府采购监管或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限额以下的方式多次自行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