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唯一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发布媒体 国家级政府采购专业网站

服务热线:400-810-1996   |   服务投诉:010-63819289

当前位置:首页 » 购买服务 » 综合信息 » 地方

民办普高可获“政府购买服务”

2016年08月24日 09:59 来源:广州日报打印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日前修订了《中山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修订稿有修改意见的,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信件于9月6日前向市教体局反馈。  

  根据该办法,专项资金奖补对象包括民办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镇(区),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以及在民办学校任职的教师。

  专项资金奖补的范围包括扶持民办普通高中发展,一种方式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补助,按民办学校招收本市户籍在校生人数,结合公办普通高中学杂费收费标准核定。还可按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教学质量奖补,根据当年度高考情况,以及学校教学水平、办学效益等教育教学评估结果核定。

  同时还可以扶持民办学校提升办学条件。如对当年斥资改善办学条件,新建、改建、扩建校舍,或批量添置、更新教学仪器设备等重点建设项目,累计投入不少于200万元的学校给予奖补。

  另外还可以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科研,对民办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镇区进行奖励,支持民办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支持建设和维护民办教育公共服务管理平台等。

  办法特别说明,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清算时,应将下拨的专项资金单列,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资金;学校终止办学时,专项资金所形成的资产以及剩余的专项资金,由政府收回统筹用于发展民办教育。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