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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第一批集中认定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资格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2年05月17日 16:54 来源:打印

财库便函[2012]343号

有关代理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将于近期开展2012年第一批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2年6月1日至14日10个工作日内,为财政部对申请甲级代理机构进行集中接收申报材料时间。6月15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财政部对申请甲级代理机构进行集中审核阶段。
  为保证工作和服务质量,申报甲级代理机构请于2012年5月30日8:00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资格审核系统”中完成网上申报工作,财政部将根据中国政府采购网报送的“代理机构序号”进行排号,按序号统筹安排确定现场申报的时间,并于5月31日12:00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请有关代理机构及时完成网上申报工作,并留意现场申报的排号通知。

  二、递交申报材料时需提供的原件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近一年的验资或审计报告、网上打印的《申请书》表一中填写的资质证书原件;
  2.专职人员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劳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证明以及申请之前六个月或者企业成立以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3.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培训证明;
  4.京外申请甲级资格的机构由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固定营业场所审核意见的原件;
  5.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自有场所的提供产权证原件;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租用场所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协议的原件;
  6.《政府采购代理有效业绩一览表》或者《招标代理有效业绩一览表》,以及与所列业绩相应的委托代理协议和采购人(招标人)确定中标、成交结果的书面通知原件;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原件;
  8.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9.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已申请或者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情况的说明;
  10.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的书面声明。
  以上第7、8、9、10条须将盖章的原件装订在申报材料里。

  三、注意事项
  1. 2012年11月1日前甲级资格证书到期需重新申请的,请及时参加本次集中认定,以免出现资质到期无法使用的情况。
  2.专职人员是指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由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职人员,不包括退休人员。
  3.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交由公证机构公证“与原件一致”后装订成册提交的,可以不提交复印件的原件。

财政部国库司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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