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规则明晰让评审专家更尽责有为

2017年06月02日 08:5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 【打印

  上海财政局近日出台《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

  《办法》从评审专家的管理和具体使用的各个环节做了全方位的规定,内容涉及评审专家的聘用管理、评审专家的使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责、财政部门的职责、监督管理等方面。

  其中,针对专家库的管理,《办法》明确,市财政局负责依法建立和管理专家库,并在本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上海政府采购网)建立专家抽取系统。市和区财政局对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依法对相关评审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在评审专家的聘用管理方面,《办法》对评审专家聘用程序、评审专家条件、专家信息填报、政府采购培训、评审专家聘期、不予续聘的情形、予以解聘的情形、评审专家权利、评审专家义务、信息保密责任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其中,聘用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公告,网上申报与材料报送,查询信用记录,审核聘用申请,公示拟聘名单,组织初任培训,发放聘书、公告、入库等7个环节。评审专家应当具备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三年内没有不良行为记录;年龄在6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熟悉计算机操作,能够使用计算机完成评审工作等8项条件。评审专家有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评审专家条件相关规定的;本次聘期内未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培训的;工作单位、需要回避的信息等重要事项发生变化后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及时变更的等4种情形之一的,不予续聘。同时,《办法》还强调,评审专家有《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解聘的,市财政局不再接受其应聘申请。

  针对专家的使用抽取,《办法》明确了随机抽取专家的程序、抽取失败的处理、特殊项目的处理、应急情形的处理、专家使用的其他情形等规定,其中要求,评审专家的随机抽取,按需求提出、需求审核、随机抽取、名单解密4个程序进行。

  《办法》还分别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财政部门等政府采购相关各方在专家管理和使用中的相关职责做了明确。其中提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审活动开始前检查采购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查验评审专家聘书、核实评审专家身份。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有对特定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技术发表任何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引导性意见;向评审委员会成员明示或暗示授标意图;代替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打分、拟写评审意见等;非法干预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非法透露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非法泄露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行为。评审专家应确认参加评审的项目与其专业能力具有相关性,并且其专业能力水平可以胜任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严格遵守评审时间,不得迟到早退。除突发情况外,如无法参加评审,应至少提前24小时告知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出现招标失败情形的,应就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出具论证意见等8项职责。《办法》还提出,上海市将建立评审工作信息反馈制度,市和区财政局应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以及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组织评审工作的经验与能力方面的意见。市和区财政局按照分级管理要求,依法对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评审专家和组织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需要对评审专家解聘的,由市财政局办理解聘手续。

  此外,在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方面,《办法》对法律责任、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情形、联合惩戒、互评结果的运用、工作人员的责任、监管人员的责任等都做了细化规定。其中,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情形较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要求更加细致,评审专家接受其他评审专家委托或擅自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评审工作的;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性、歧视性的;违反《办法》第三十一条评审职责相关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进行和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都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对互评结果的运用,《办法》指出,对受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多次较差评价的评审专家,由财政部门核实后进行约谈警戒,并可以在专家抽取系统中调整对相关评审专家的抽取优先级。对受到评审专家多次较差评价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由财政部门核实后进行约谈警戒,并可以在有关政府采购专项检查中对其加大检查力度。

© 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版权所有 | 联系我们 | 意见反馈 | ICP100460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