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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028号建议的答复

2025年07月14日 15:39 来源:财政部打印

  

  近日,财政部发布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028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5】6号),回复孙春梅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提高镇级政府投资工程采购管理规范化水平》的建议,财政部答复如下:

  一、关于乡镇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选择

  公开招标作为一种广泛应用的采购方式,具有公开透明、竞争充分、程序规范等优势,能够切实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促进公平公正,但是公开招标也存在采购周期长、成本高、不适用复杂项目等问题。乡镇级政府采购项目金额普遍较小,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小标大招”容易增加采购成本、影响采购效率。为此,根据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对于采购金额较小或者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可以有效提高采购效率,实现优质优价采购。

  二、关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是防范抑制腐败、避免暗箱操作的重要手段。政府采购坚持公开透明原则,财政部高度重视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近年来,修订出台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印发了《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文件,不断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推动包括采购意向、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在内的政府采购全流程信息公开。非招标采购方式也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要求,做到政府采购全流程信息应发尽发,充分实现社会监督。

  三、关于确保政府采购充分竞争

  政府采购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都是竞争性采购方式,在具体操作执行方面,为确保充分竞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等制度明确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或者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外,一般采用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即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邀请所有感兴趣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这样既可以确保采购项目的竞争性,也有利于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获得采购信息,同时方便社会监督。近年来,财政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法修改,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鼓励和引导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和项目特点合理选择采购方式,推动建立以公开竞争为主的采购方式体系,通过多种采购方式的灵活运用,赋予采购人提升行政效能的自主权,同时进一步促进公平竞争。

  下一步,财政部将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法修改,并结合修法进程适时修改实施条例,努力构建科学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体系,推动优质优价采购,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郭先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