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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2017年10月17日 13:52 来源:安徽省政府办公厅打印

 皖政办〔2013〕4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要求 
    1.厘清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厘清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合理界定政府现有公共服务职能,充分激发社会组织和市场活力,提升政府行政效率。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接,简化管理流程,降低行政成本,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各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保障体系,促进政府从传统的公共服务生产者向组织监管者转变。 
    2.科学界定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政府购买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一项经济活动。主要包括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等社会管理领域,科研、行业规划、资产评估、检验检测检疫、检测服务等技术服务领域,会议、经贸活动、展览、绩效评估、项目评审、审计服务等辅助政府履职领域以及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3.明确政府购买服务主体。政府购买服务主体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应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必需的各项条件。支持和鼓励由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形成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4.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目标任务。按照构建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搭建服务平台,完善政策措施,健全购买机制,强化预算管理,严格绩效评价。2014年,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先行开展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扩大实施范围,加快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购买服务进程;到“十二五”末,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进一步拓展,加快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相关配套政策不断建立和完善;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制机制取得明显突破,社会组织发育良好,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5.实行目录管理。按照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的要求,省级将制定全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指导性目录,结合政府职能转变、财政预算安排、社会公众需求等情况,在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内容和具体实施项目。坚持应买尽买、能买尽买,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根据投入和产出效果,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在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6.规范操作流程。建立健全以“流程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约束、全程监管、信息公开”为主要内容,相互衔接、有机统一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规范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一体化流程。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严禁服务转包行为。 
    7.推行公共服务政府采购。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公共服务,原则上都要纳入政府采购,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不适宜或暂时不能实行政府采购的,可通过委托、承包等方式选择。根据公共服务项目的发展特点、发展周期,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周期和次数,确保公共服务的有序性和延续性。 
    8.强化预算管理。坚持费随事转,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考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增长需要增加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有机衔接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预算与年度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预算,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9.加强绩效管理。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厘定单位职能、优化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布局和人员结构的重要参考依据,作为结算年度购买服务资金、编制以后年度项目预算、社会组织资质管理、选择承接主体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10.加强过程监管和信息公开。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政府网络平台资源,建立集政策咨询、申报审批、日常监管、信息服务等为一体,内容全面、发布及时、方便快捷的政府购买服务平台。围绕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报审批、预算编制、政府采购、组织实施等内容,建立主体多元、覆盖全面的监管体系和协调机制,加强对服务提供事前、事中、事后的跟踪监管。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评价机制,发布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制度、购买服务目录、承接主体条件,采购结果、绩效评价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大力培育和发展社会力量 
    11.培育壮大社会力量。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和做法,支持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领域相关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通过政府采购、委托经营、委托管理或政府特许经营等形式,让更广泛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实现机会均等。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放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限制,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12.建立健全社会力量优胜劣汰机制。各级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的管理,指导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和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将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数量、合同履行情况,与资格认定、注册登记、年检评估、信用记录、金融信贷、财税扶持等挂钩,形成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 
    四、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13.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顺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在配置公共服务资源特别是新增公共服务资源时,给社会力量留置合理空间。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责,监督部门保障,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围绕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专项发展规划,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长效机制建设。 
    14.明确职责分工。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财政部门要牵头制定服务目录,强化指导监督,发布相关政策信息,做好资金预算及绩效管理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对政府现有公共服务职能进行合理界定,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衔接工作。各职能部门及购买主体要及时提出购买服务项目建议,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健全内部监管、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评价等制度。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格审查,培育和壮大社会力量。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行政监察和资金审计,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现象。 
    15.强化工作落实。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新模式、新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和相关分工,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并抄送上一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推动工作有效落实。要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相关要求、经验做法,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正面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