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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2017年10月17日 15:1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打印

桂政办发〔2014〕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给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政府购买服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要求
  政府购买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市场中组织供给,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支付费用的市场交易行为。建立规范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着力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履行职能的效率和质量,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创新社会治理的重大举措。
  (一)指导思想。
  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政社分开、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的要求,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现代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建设,确保制度规范、统一、公开、公平、透明,逐步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公开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和内容,以竞争性方式为主择优选择公共服务供给方。
  2.强化预算,权责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并强化预算约束。明确服务购买方、供给方在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明确各有关部门在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3.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建立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体系,研究细化验收标准,强化日常监管考核,确保供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
  4.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要结合我区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财政支出管理、公共服务市场化等系列改革进度,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方案,按照选择试点、扩大范围、全面覆盖的步骤积极、稳步推进。
  (三)工作目标。
  按照“一年探索试点、两年提升扩面、三年全面推广”的步骤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1.2014年探索试点。重在明确改革方向,确立基本行为规范,开展宣传发动,先行试点。优先选择部分公共性和公益性强、购买意愿足、市场供给条件比较成熟、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项目,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试点。
  2.2015年提升扩面。在总结分析上一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初步构建起“规范统一、公开公正、运转高效”的体制机制,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市场体系的良性运行。
  3.2016年全面推广。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政府职能相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全面推广政府购买服务。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供给主体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和履行职责所需的辅助性服务。
  (二)供给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供给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供给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内容
  (一)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组织提供、社会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的辅助性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司法审判以及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不适合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从市场组织供给:
  1.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基本公共安全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离退休干部服务、职业疗养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等领域。
  2.社会治理服务事项。区划地名管理、社会组织管理、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
  3.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
  4.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领域。
  5.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后勤服务、会务服务以及林业、公路、港航、地勘、新闻出版等领域。
  6.其他适宜由市场供给的公共服务事项。
  (二)指导目录。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履职需要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客观实际的变化需要及时动态调整。符合政府采购规范标准的服务项目要逐步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服务类)中。
  四、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程序
  (一)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的编制。购买主体应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结合本年度本部门工作任务和实际,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按照民生优先、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同步编制本部门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年度购买服务计划,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审核和批复。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程序和时间要求,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和批复。
  (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购买主体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供给主体,并及时与之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服务供给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绩效目标、考核标准、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并将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购买主体要对供给主体提供的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应对服务过程中的特殊情况。服务供给主体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保证服务数量和质量。
  五、加强资金管理
  (一)严格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是从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因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发展水平提高所需增加的财政资金安排,必须按照预算管理制度规范要求办理。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付的资金,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也可以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其他支付方式。对实行购买服务后工作任务减少了的购买主体,要及时调整相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逐步将“养人”支出转向“办事”支出,避免产生既“养人”又“养事”的“两头占”现象。同时要防止购买主体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职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转嫁给市场供给方承担。
  (二)强化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绩效管理。购买主体要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绩效目标管理。实施购买前,要认真制订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目标,尽量细化考核标准;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对项目实时绩效跟踪;项目结束后,要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服务质量、协作状况等实行严格绩效考核,必要时引入第三方实施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安排购买服务资金的重要依据。
  六、协力开展工作
  (一)加强领导,扎实推进。
  全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市、县政府要把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本地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扎实推进,组织开展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自治区各对市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明确分工,协调配合。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1.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牵头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目录进行审核。
  2.机构编制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目录进行审核。
  3.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提供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名录。
  4.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5.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公开本部门经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对供给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三)严肃纪律,加强督查。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社会组织,可给予表彰。同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供给主体,三年之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性。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方面探索积累的经验和做法,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20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