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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社区矫正服务项目

2017年10月18日 09:11 来源:德清县司法局打印

 一、项目背景

2014年9月德清县人民政府确定2014年起选择部分领域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经过前期调查研究,确定县司法局组织开展的社区矫正服务作为试点项目。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对象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基本特征是刑罚执行的社会化,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制度设计的应有之义,符合现代社会治理的理念。社区矫正作为对罪犯再社会化的一个过程,坚持专群结合,充分运用社会资源进行教育帮扶,是实现“矫治好”的必由之路。为破解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发展面临的“人手少、任务重、专业力量薄弱、矫治质量不高”等瓶颈性问题,按照“司法行政机关主导推动、社工组织自主运作、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思路,德清县确定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将社工组织服务引入社区矫正工作。

二、项目实施过程

(一)购买主体的确定。县司法局会同县财政、县民政出台《德清县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社区矫正服务实施方案》,按照实施方案的内容,确定县司法行政机关是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主体,具体负责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服务对象的确定。社区矫正实施初期是按照管理级别和犯罪类型,对全县在册社区矫正人员信息进行梳理,把管理级别低、危险性相对较小的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为试点初期服务对象,并根据试点效果和社会组织承接能力逐步扩大服务对象。根据“重点突破—局部推行—全面推广”的步骤,在县城武康先行试点,项目运行半年后,又相继在乾元、新市两大社区矫正人员相对集中的乡镇进行了局部推行,取得较成功的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到全县。经过几年的摸索与实践,2017年已将全县在册的社区矫正人员全部纳入到了政府购买社区服务的服务对象当中。

   (三)承接主体的确定。县司法局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公开择优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服务。通过由县司法局明确购买服务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县财政局确认采购预算,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确定采购方式,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确定承接主体。2017年,县司法局通过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最终确定德清县晨曦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德清县彩虹桥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德清阳光里程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德清县乾元镇蒲公英社会工作服务社为德清县2017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服务供应商。

(四)预算管理。县财政局按照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实际情况,确保经费用足用实,提出“以人定费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事项的费用。项目费用分工作经费和活动经费两部分,工作经费于协议签订后直接拨付到承接主体账户,确保承接主体费用到位,尽早开展矫正活动,活动经费在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对服务项目和任务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后,按实际列支拨付。根据购买合同及社区矫正服务内容,以工作经费与活动经费基本所需为基础,适当突出公益性,县财政局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社区矫正服务费用列入司法局年度部门“社区矫正经费”专项预算,2017年服务价格为1000元/人/年。

    (五)合同管理。县司法局同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协议书》,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目标任务、服务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违约责任等、明确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信息主要包括服务项目目的、服务项目对象、服务项目内容及要求、双方权利和义务、服务项目费用和支付方式、服务项目绩效考核、违约责任等内容,以合同的形式规范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六)绩效评价。县司法局是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责任主体,既要对服务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管,也要对完成的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由于社区矫正服务项目具有非量化性、效果显现滞后等特点,实践中缺乏一个专门机构对服务成效进行科学系统的监管与评估,因此完善绩效评估是提升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实效的重要手段。目前德清县财政局、民政局、司法局及中介组织成立了绩效评价组,重点是结合已开展的服务项目情况确定评价指标,制定评价体系,以规范和实现对社区矫正服务绩效的有效评价。绩效评价体系主要由两大块内容组成,业务指标与财务指标两大项,业务指标包括目标设定情况、项目完成程度、组织管理水平、效益指标等,财务指标包括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等。在项目结束后,县司法局、财政局每年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第三方中介机构按要求考评后出具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县司法局、财政局依据绩效评价报告结果,拨付承接主体相应的资金。

    (七)监督检查。建立综合考评和动态监管相结合的监督检查体系。根据工作目标和要求,基层司法所不定期对被服务对象进行走访,及时了解社工组织开展服务情况及取得的效果,每月对承接的社工组织开展的走访、电话回访、组织公益活动及教育学习等工作情况以及台账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将确认后的台账资料移交县司法局存档,作为项目履约情况的依据。明确各部门职责,强化监督管理。司法局是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主体,负责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财政局负责对政府采购及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指导;民政局负责核实作为服务承接方的社会组织的资质及条件,参与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绩效评价;公管办负责监督、指导购买主体开展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工作。通过部门间的合作,对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各环节进行监督。

    (八)信息公开。县司法局在公共媒体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承接主体条件、购买服务内容、购买服务经费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监督。为取得最佳效果,采取多手段、多层次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三、项目的成效和亮点

    (一)项目成效。推行社工组织参加社区矫正帮教这一模式,有效缓解了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发展阶段面临的人手少、任务重、专业力量薄弱、社会资源有限、帮教方式单一等难题。一是弥补了专业力量不足。将社工专业服务纳入社区矫正帮教服务,整合了社会资源,充实了帮教力量,减轻了司法所、社区矫正专管员日常工作压力,有效改变了“单打一”忙于应付的局面,也扭转了“两个八小时”流于形式的困境。2015-2016年,5个社工组织共完成教育学习235场次、社区服务214场次, 共4276人次,进行家访走访3524人次,开展重点对象专业心理辅导154人次,安排各类小组活动447场次,得到了服务对象及其亲属的认同。

二是丰富了帮扶教育方式。有效引导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由强制性、对立面逐步向互动性、为社会无偿服务转变,社工组织以平等主体的身份,运用互动性、说服性、建议性等非强制性的方式开展帮教工作,降低了抵触情绪,减少了工作阻力,加快了社区矫正人员融入社会、服务社会的步伐。2015-2016年,已提供困难救助200人次,开展技能培训178人次,帮助就业289人次。

三是提高了教育矫治质量。社工组织运用个案、小组等专业工作方法开展日常走访、组织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提高了教育矫正的针对性,同时与矫正人员建立了良好的互动关系,这种由“管”变“帮”的帮教模式受到了社区矫正人员的欢迎,提高了教育矫正质量。社工组织以扎实的社会专业知识和技能,帮助、感化、修正社区矫正人员错误行为模式和心理结构,运用个案、小组和社区“三手法”服务,得到了社区矫正人员的信任和配合,成为了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灵之家”,目前已有52名社区服刑人员自愿加入义工组织。有位开出租车的社区服刑人员称,社工组织的免费接送敬老院老年人的服务很有意义,自己很乐意参加,既使以后解矫了也会随叫随到。实现了社会和社区服刑人员的良性互动,提升了教育矫治实效。

四是实现了社区矫正工作和社会工作双赢。引入社工组织服务社区矫正工作,发挥专业社会工作“授人以渔”、深度教育的功能,弥补了矫正工作专业力量不足,教育深度不够的缺憾,同时又避免了单纯社会工作存在的局面难以打开,建立联系难,易脱离等弊端。

五是完善了社区矫正回归体系。通过将社工力量分散到社区矫正的各个层面,有效促进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有机结合,纵向建立系统教育链条,横向建立完善社会支持系统,最终促进社区矫正人员的有效回归。

六是提升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认同度。社会工作扎根社区、服务基层,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通过发挥自身的社区资源优势,利用墙报、网络、报刊、报告会、座谈会等形式,向“社会”宣传社区矫正,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监督与接纳”共存的社会环境。

    (二)项目亮点。项目实施工作系统、完整、规范、有效。一是建立信息档案。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根据服务协议制定项目服务计划,落实专门工作人员,对服务的社区矫正人员及其所在社区、亲属朋友进行排摸走访,发放调查表,采集就业情况、家庭情况、兴趣爱好、身体状况、存在困难等信息,建立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档案。

二是开展法制宣教工作。担负起社会倡导责任,以印发宣传手册等方式向社区居民进行关于社区矫正及矫正社会工作的宣传、教育,建立一个和谐和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社区环境。

三是组织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运用社会工作理论、知识和方法,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其法制观念和道德素质,修正行为模式,使其适应社会生活。通过社区绿地维护、卫生打扫等形式,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让社区矫正人员有机会通过自己的努力服务社区,获得社会认同,从而扩大社会支持系统。具体要求为:组织社区矫正人员每人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8小时;组织社区矫正人员每人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8小时。

四是开展上门走访和电话回访。定期开展上门走访和电话回访,深入了解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生活和工作情况,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和行动去向,若发现违法违纪违规等现象和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具体工作要求为:对每名社区矫正人员每月至少上门走访一次,重点社区矫正人员(由甲方确定)每半月至少走访一次,每星期对社区矫正人员至少电话回访一次,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遇有特殊情况,根据需要随时开展走访、回访。

五是开展个别教育和心理矫正服务。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做到有的放矢、因人施教。普及心理健康教育,适时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心理评估,并对有需要的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或心理危机干预,帮助他们康复心理,健全人格。

六是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充分运用好教育、人社、民政等部门的政策,为有就业愿望的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就业岗位推荐等。

七是开展其他困难帮扶。利用社会资源,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各方面力量,增强社会的帮扶合力,为社区矫正矫正人员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八是建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台账。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的教育学习、社区服务、走访回访、困难帮扶等工作进行登记、记载,并形成相应工作台账,于每月25日前交于社区矫正机构,对开展的工作进行确认。

九是辅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开展其他工作。根据矫正对象和服务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四、问题与建议

德清县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社区矫正服务这项工作的探索和总结中,主要有以下问题与建议:

(一)加强工作衔接是关键。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后,县司法局、基层司法所和社工组织三方对社区矫正人员动态信息进行共享,县司法局负责做好牵头社区矫正协调工作,定期对服务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基层司法所负责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每月确认项目落实情况,社会组织及时向县司法局反馈社区矫正人员重大事项,形成应急联动机制。

(二)提升矫治质量是核心。购买社会组织参与帮教服务目的是弥补专业不足,引入社工专业方法,全力提升社区矫正教育帮扶的质量和成效。然而当前全县社会组织数量少、规模小,社工专业水平有待提高,服务领域竞争乏力,因此社会组织发育不成熟与承接能力不足,成为了制约提升矫治质量的重要因素。

(三)完善绩效评价是手段。县司法局既要对服务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管,也要对完成的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由于社区矫正服务项目具有非量化性、绩效滞后等特点,实践中缺乏一个专门机构对服务成效进行科学系统的监管与评估,因此完善绩效评估是提升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实效的重要手段。目前德清县财政局、民政局、司法局及中介组织成立了绩效评价组,重点是结合已开展的服务项目情况确定评价指标,制定评价体系,评价体系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以实现对社区矫正服务绩效的有效评价。

(四)购买方式选择是难点。政府在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因服务的特殊性,社会力量很不足;公共服务的资金回报率低、服务质量标准难定位等情况,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力量对服务承接的积极性不大,很多服务无法通过竞争机制引入承接主体,造成购买方式选择上的困难。社区矫正服务因面对的是特殊人员,体现的是一种社会效益,德清县在推出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初期,只有1家社会组织愿意承接。经过这两年的实践和德清县对社会组织有针对性的培育,目前已有多家社会组织具备了承接矫正服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