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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工作应建立和强化监督机制”建议的答复(摘要)

2017年10月09日 10:47 来源:财政部打印

一、要在我国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体系,首先要完善法规制度体系。自2003年《政府采购法》在全国实施以来,财政部一直把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体系做为首要工作。目前,已完成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公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l8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财库[2008]47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等一系列办法。同时针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采购程序不规范、操作性差等问题,财政部还将制订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规范、采购合同标准格式文本、供应商诚信建设与处罚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执业人员资格管理等制度办法,做到依法采购,杜绝随意采购,以实现政府采购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对于采购活动中出现的采购商品抬价、以劣充优、售后服务不到位问题,我们准备通过采购活动考核评价、不良行为公告和政府采购市场禁入等制度,全方位推进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建设。

二、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民主党派成员做政府采购工作监督员是一项好的建议,它有助于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制度的公信力。近几年来,我国许多地区财政部门积极借助人大、政协、新闻媒体的力量来强化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增加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如河南、安徽等地区相继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的有关人员作为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组成政府采购相对稳定的监督员队伍,监督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山西省政府采购中心从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请了l0名义务监督员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现场进行监督。吉林聘请了20位省人大代表和20位省政协委员作为监督员,每个政府采购项目都聘请监督员对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今后,财政部要积极推动这一监督模式在全国的推广,并根据已进行了这项工作的地区取得的经验及需要完善地方,制订出一部详尽的,操作性较强的管理办法,以使这项监督工作能够形成一项制度,保障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在我国的顺利进行。

三、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法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逐步做到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管。针对近几年全国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甚至违法违纪行为,从2008年5月开始,财政部与监察部、审计署和国家预防腐败局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检查对象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检查的内容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程序等方面的执行情况。通过这次检查,达到对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全面模底,并针对查找出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制度性和规范性措施、探索建立政府采购动态监控体系,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感谢您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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