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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修改评标结果导致评标结果无效

2017年11月16日 13:43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

【案例回放】

在某物业采购项目的评审过程中,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发现,排名第一的投标人A综合得分为87.3分,排名第二的投标人B综合得分为87.1分,两者仅相差0.2分;而投标人B的业绩显示其一直为采购人提供物业服务,投标人A则不然。评标委员会遂就此问题征询采购人的意见。

采购人表示,投标人B在为采购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各方面做得非常到位,曾深受领导的喜欢,并多次受到公开表扬,若非该项目按规定必须公开招标,必定花落此家。于是,评标委员会经商议后决定统一修改关于“服务方案”的主观评分分值:将投标人A的分值调低3分,将投标人B的分值调高3分。最终,投标人B成为中标供应商。

期间,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多次劝阻未果,反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非法干预评审专家独立评审。评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立即将评审过程以书面形式如实向当地财政部门报告。

财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经调查取证,认定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存在违反评标纪律的行为,裁定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无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予以警告。

【案例分析】

1.评标委员会能否征询采购人的意见?

根据87号令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不得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案例中,评标结果汇总已经完成,评标委员会没有按汇总出来的评标结果来推荐中标供应商,反而就供应商的以往业绩问题和分差问题,而征询采购人的意见,实际上就是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期待采购人给出“答案”。因此,评标委员会征询采购人意见的行为,违反了87号令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2.评标委员会能否修改评标结果?

根据87号令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在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之一,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案例中,评标委员会并未发现也不存在以上四种情形,完全是源于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擅自修改评审分值,从而改变评标结果,因此,评标委员会修改评标结果的行为违反了87号令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案例中,评标委员会经协商后统一修改了“服务方案”项的评分分值,而该项属于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进行协商评分的行为,违反了87号令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3.采购代理机构的劝阻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87号令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应当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案例中,评标委员会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及非法修改评标结果、采购人代表发表倾向性言论,其行为均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作者: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郭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