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唯一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发布媒体 国家级政府采购专业网站

服务热线:400-810-1996

当前位置:首页 » 理论实务

何时提交投标保证金?

2018年09月18日 11:05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 康佳

在公开招标项目中,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二十条(五)和第六十三条(一),投标保证金是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内容,也是确定投标是否有效的依据。在非公开招标采购中,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以下简称“74号令”)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保证金是采购文件的规定内容,对供应商的行为起到一定约束作用。

然而,对于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时间,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员往往有困惑,如,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定在与获取招标(采购)文件同一时间或者开标前某个时间,就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不符合政府采购程序。因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交纳投标保证金是招标(采购)文件的其中一项内容,需要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作出响应,而不是通过其他形式响应(更不是提前响应)。如果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对是否交纳投标保证金没有作出响应,则按无效投标处理。非招标采购也一样,如果在采购文件中,将保证金的交纳作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没有响应,则按无效处理。

二是以不合理条款对供应商进行排斥。把是否交纳投标保证金作为能否参加投标的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为什么呢?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需要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材料中,没有投标保证金一项。《政府采购法》指出,“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投标保证金显然不在其列。将法律没有规定的资格要求作为限定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

三是对供应商资金形成占用。从要求供应商交纳投标保证金之日起至开标之日这段时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资金形成占用。另外,如果某供应商按釆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提前”交纳了投标保证金,在开标之日没有来投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一般是不会在开标当日退还该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可能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因此,从开标之日起至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这段时间,又形成对已提前交纳投标保证金而未投标的供应商的资金占用。不仅如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很可能会因为该供应商没来投标而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出现这种情况,供应商一般不会主张自己的权利来要回投标保证金,因为他觉得没来投标本就理亏,谈何权益受损?谈何权益的保护?长此以往,这种提前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习惯做法”都被认为是“合法”的了。

近日,广东省财政厅出台通知,针对部分采购人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要在开标前交纳投标保证金等情况作出进一步规定,以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利。广东省财政厅指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投标保证金作为供应商投标的组成部分,与投标文件一同递交。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禁止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应当在开标前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行为。

我们为广东省财政厅及时发现问题,纠正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做法大大点个赞!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