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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风险控制探讨与思考

2018年10月10日 10:16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

 

    ■ 毕常彬 刘建成

 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直接关系到采购人、供应商切身利益,关系到采购活动能否顺利开展,更关系到采购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供应商常常因为对采购结果(或评审结果)不满意而提出质疑、投诉或信访举报;评审活动具有较大的风险性。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直接组织者、现场管理者和监督者,如果评审活动组织得力、方法得当,风险控制到位,就能有效提高评审质量,保证采购结果的合法有效性,有效防止采购纠纷的发生。笔者结合多年的政府采购实践,针对采购代理机构如何加强评审活动风险控制提出一些探讨性意见,与大家分享。

一、采购目标与评审制度缺陷之间的矛盾,需要采购代理机构加强评审风险控制。

我们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核心目标是什么?政府采购的核心目标就是要充分保证采购项目质量,依法合规地满足采购人合理需求,实现物有所值。我国现行政府采购评审制度是站在理想化角度建立的评审规则,立法者主观上是想借助第三方专业技术力量来帮助采购人选择到最大限度满足采购需求的供应商(或产品)。从十多年的政府采购实践看,现行评审制度确实存在评审专家不专、滥竽充数现象突出,评审质量不高、综合效率低下,采购人不满意、供应商不满意等负面情况。因此,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活动中必须有效加强评审过程控制,努力做到风险可控,保证质量,实现物有所值。

二、开标前做足功课,有利于控制评审风险,保证采购质量。

首先,采购代理机构要读懂采购文件、理解透采购需求;要充分听取采购人制订采购需求的意思表示,要进一步了解采购项目背景、用途等;要认真分析采购项目所属行业技术规范、市场生产或销售行情等综合因素,积累采购专业素养。

其次,采购代理机构要对照政府采购法规制度进行模拟评审、模拟质证。分析采购文件中可能出现的理解分歧性内容、从评审专家角度、供应商角度进行模拟自评、自我找错,针对性地制订好评审应急预案,做到胸有成竹。例如:对一些关键性参数,如果出现供应商投标响应与采购文件表述、评审委理解不一致引发评审争议时,如何解释应对等。

采购代理机构只有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做足了功课,才能有效把握好评审过程、评审进度、有效控制评审风险;否则会临事而迷,被评审委、供应商一问三不知,甚至会被评审专家牵着鼻子走。试想如果连自己对所代理项目的采购文件、法规制度不能理解吃透、灵活运用,怎么能做到有效控制评审风险、保证采购质量呢?

三、组织评审委理解采购文件,是有效控制评审风险,保证采购质量的重要手段。

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委是临时抽取组建的,评审委成员的专业能力、认知水平、综合素养等差异较大,滥竽充数、责任心不强等现象客观存在。评审活动中,采购文件对采购项目(产品)参数、采购需求的描述是“死”的,但是投标人对采购文件的理解和投标响应是“活”的,评审委对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认识理解也是“活”的。

从采购实践看,许多评审委很难在较短时间内完全读懂采购文件、理解透采购需求和采购项目的技术内容。评审委常处于对采购文件、采购需求“似懂非懂”状态就时就开始了评审工作。在这种状态下评审委难以把采购文件中制订的采购需求与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充分结合起来全面、客观、正确地进行评价,更多的是凭个人感知表象片面作出评审结论。例如:投标人技术应答的语言表述与招标文件对采购项目的语言表述字句有些不同或者顺序不一样,但是从其字里行间中能够综合分析出与采购文件的意思表示是相同的,可评审委却以投标应答内容没有与招标采购文件内容要求完全一致,属于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而判定供应商投标文件无效;从而导致供应商的质疑、投诉。

如果要求其他投标产品必须做到与招标参数完全一致(或与招标技术描述内容完全相同),才能得分(或加分)、或者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这本身有违客观实际、有违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不同厂家的产品客观上存在综合功能相同、但产品技术参数功能定义方式、表述方式却不相同的情况;这是否就不能实质性的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呢?如果评标委机械死搬认为供应商投标文件必须要与采购文件各项要求一模一样,才能认定为实质性响应,这明显没有履行认真评审职责,没有发挥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作用。评审专家正确做法是应当综合分析考量采购需求中的产品综合功能效用与投标响应文件中展示的投标产品的综合功能效用,运用自身专业技术特长进行评价对比分析,谨慎作出评审决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明确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可以对采购文件、采购项目技术服务要求等事项作解释说明。当然代理机构的解释说明应当准确把握尺度,不能有明显的倾向性、误导性。因此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准备环节非常有必要针对采购文件、采购需求、采购项目特点和注意事项,以及如何正确理解评审因素、准确把握评审标准等事项向评审委进行解读、说明,这非常有助于评审委尽快熟悉采购文件、正确理解采购项目内容。这是控制评审风险,提高评审结果正确率,保证采购质量的重要手段。

四、依法纠正评审委不当行为,有利于加强评审风险控制,保证采购质量。

采购代理机构加强评审委评审现场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评审委不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审方法、评审程序进行评审的情况时有发生,代理机构提出纠正意见时,容易被评审委误认为是干预其独立评审而遭到拒绝。

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评审中发现评审委可能出现评审错误时,可不可

以提示评审委及时纠正评审错误,要求其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评审方法、评审程序评审呢?这类提示是不是非法干预评审委独立评审呢?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明确规定:一是,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校对,对重大差异情况应当要求评审委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二是,对于不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审方法和评审程序进行评审的情形,应当有责任进行制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四十五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工作应当认真履行的十项职责:……(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明确规定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

如果采购代理机构把评审委纯粹当成客观第三方,片面认为评标活动是评审委独立评审、独立承担责任的事情,简单地把评审资料、投标文件交给评审委、宣布评审纪律后就不闻不问,对其不正常评审行为视而不见;这是没有认真履行评审现场管理职责的错误做法,这混淆了正常组识评审与非法干涉评审委独立评审之间的法律属性。采购代理机构针对评审委不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进行评审,或者发现有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等不正常评审情形时,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制止或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做好书面记录,必要时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请求财政部门启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程序予以纠正。

总之,采购代理机构只要在开标前充分做好了评审准备,评审中组织得力、方法得当,发现问题及时依法纠正,就能够有效控制评审风险,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也能够充分展示出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专业化的政府采购执业水平。

(作者单位:四川荣县政务服务中心 四川众和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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