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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应分为“四步走”

2019年01月15日 09:13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 陈文妹

政府采购公告和政府采购结果公告是指在省级(含)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名称与基本情况,采购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地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以及采购结果(中标结果)等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信息公告。是潜在投标供应商、社会公众了解、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首选。由此,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笔者从规范政府采购公告及结果公告信息内容谈谈如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一、采购公告、采购结果公告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的问题

自2003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2004年实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以来,特别是《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下达后,大多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能够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格式和要求发布采购信息和采购结果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潜在投标供应商和落标供应商的监督。但也有个别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尤其是个别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认真、业务水平欠缺,有意或无意缺失信息内容、文字表述错误或不明确,消减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给潜在投标供应商查阅信息带来诸多不便和投标风险,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给政府采购造成了负面影响。这主要表现在:

(一)采购公告方面

采购项目名称写错或有别字;采购方式误写,套用公开招标老模版,实为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但采购公告却误写为公开招标,误导了潜在投标供应商;缺失投标资格说明,供应商不买标书就只能看到采购公告公布的仅有的、不完整的信息,要想看到更多的信息确定本企业是否参加投标,只有先花钱买标书;缺失项目预算;缺乏是否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是否采购中小微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工程或服务)、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投标等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说明等;缺失公告期限,加大了供应商确认及时提起质疑的不确定性和时间风险;缺失采购单位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潜在投标供应商向采购单位了解或咨询采购专业业务技术方面的事宜,无法直接咨询,只有通过代理机构才能联系到采购单位项目负责人。给投标供应商与采购单位进行正常的业务交流、技术交流带来不便,给社会公众监督打了折扣。

(二)采购结果公告方面

缺失中标项目主要产品品牌、规格型号、单价;极个别代理机构未公布中标(成交)金额;未注明采购结果的公告期;未公布评标委员会(谈判、磋商、询价小组)名单;采购文件未作为附件公开,有的附有采购文件名,但根本打不开,或是乱码。采购文件未为作为附件公开,社会公众无法监督采购文件编制是否合法合规、科学合理,是否有违法违规的倾向性、歧视性条款。

二、加强管理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质量

以上问题存在于专业水平有待提高的个别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信息中,在强监管、促整改的形势下,经过近几年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代理机构的专项检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如浙江、广东、深圳、湖北、四川、山东、吉林、黑龙江、黄石等省市已采取标准化建设、建立长效机制等多项措施加强管理,采购公告、采购结果公告等信息公开质量有了较大的提升。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质量,本文提出以下建议措施和办法,供监管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参考。

(一)提高对政府采购公告信息质量重要性的认识

政府采购公告和结果公告是社会公众知晓、监督、潜在投标供应商接触采购项目的第一窗口,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提高认识,重视公告发布内容、格式等方面的质量,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为社会公众、潜在投标供应商提供高质量的信息公告。

(二)强化落实主体责任,建立两级审核机制

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落实主体责任,信息发布人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内容的完整性、格式的规范性负责。应当建立两级审核机制,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发布公告的,应对代理机构草拟的公告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从编制采购信息的源头上消灭错别字、内容残缺不全、设置陷阱等错误,减少供应商询问、质疑和投诉,提升采购质量和效率,提高政府采购的公信力。

(三)进行采购公告等信息标准化建设

规范信息发布内容及要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确定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各类采购方式的采购公告、采购结果公告、变更公告、终止公告的内容、格式和时间节点标准模版,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严格按照模版编制公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充分利用政府采购管理平台和交易信息平台,将各类采购公告、采购结果公告内容、格式、时间节点和要求固化到信息公告模块中,并将复审程序嵌入模块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制公告,复审公告,否则无法发布。

(四)建立长效监督考核机制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采购公告等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质量的监管,建立长效监督考核机制,一是建立“网上全留痕、异常有预警、责任可追溯”电子化监管模式,充分运用政府采购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的程序和大数据技术对采购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分析核查和动态监管。二是对平台系统无法发现的问题,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办法,对采购信息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三是利用每年财政部开展的年度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对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信息进行重点检查。四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对采购信息等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和质量进行评估考核。五是将采购信息等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质量作为考核代理机构的内容之一,促进代理机构自觉认真规范编制采购信息。六是监管部门应当对检查出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轻者,批评教育督促限期整改;重者,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并在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官方网站通报。

希望通过采取以上措施和办法,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下,在采购代理机构的努力下,进一步提高采购公告、采购结果公告等信息公开质量,落实政府采购“三公一诚信”原则,更好地为采购人服务、为投标供应商服务,提升政府采购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