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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作答中标无效后的选择题?

2019年05月21日 09:0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 昝妍 

  某政府部门公开招标釆购货物,采用综合评审法。abcde5家公司投标。评标报告出来后,综合得分结果,a98分,b97分,c90分,d85分,e82分。由于ab为同一品牌,其他为不同品牌,中标候选人列为acd,结果a中标,发布公告,供应商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其后经质疑投诉,a被确定中标无效。 

  对于如何进行下一步处理,当地财政部门产生以下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按评标报告列的中标候选人顺延为c中标;第二种意见认为,b是因为同品牌中只有最高分者获推荐中标人资格的原因,未列入推荐中标人范围,故未成为中标候选人,现同品牌的中标人a中标无效,b有推荐中标人资格,并根据其综合得分替换成为中标候选人,并最终由采购人综合评标报告的情况确定b为中标人,不用再重新评审;第三种意见表示,因涉及同品牌推荐中标人资格,中标候选人资格的认定,应重新评审;第四种意见指出,以上处理均缺乏依据,应重新招标。为判断以上哪种意见更合理,本报记者采访了多位业内人士。 

  若供应商a由于自身行为被认定中标无效 

  观点一:若a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既可选下一候选人中标也可重新招标;若a违法违规,采购人仅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者。 

  某政府采购业内专家表示,今年31日,财政部国库司在答复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有关事项的请示》(哈财采函〔201910号)时,公布了《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问题的函》(财库便函〔2019154号)。其中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也就是说,上述案例如果供应商a“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经质疑投诉、被确定中标无效,那么采购人既可在中标候选人cd中确定中标者,又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另外,上述专家表示,如果供应商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到的五种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无效,即“供应商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应该参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上述案例中,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因此采购人可以从cd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至于b,该专家认为无论顺延为c中标还是重新开展采购,对b来说都是不公平的。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同一品牌中标者取消资格后,同品牌其他候选人“替换成为中标候选人”没有规定。尽管b供应商同a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综合得分也比c高,但b在评标结果出来时已经没有了作为第二候选人的资格。如果顺延b那就算改变了评标结果。因此不能将b列为中标候选人。此外,该专家表示,既然是同一品牌来竞争,那么b就应该承担出现类似上述案例中出现的后果。 

  观点二:不能重新评审但可以重新排名。 

  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汪泳认为,上述案例中经质疑投诉,a被确定中标无效。但是,如果a存在造假、恶意报低价或者事后认定不具备履约能力等原因被确定中标无效,b因为同品牌中只有最高分者获推荐中标人资格的原因,未列入推荐中标人范围,未成为中标候选人,对于b来说不公平。因为,根据打分结果来看,b才是中标候选人第一名。如此看来,中标候选名单是存在问题的。汪泳认为,考虑到政府采购效率问题,政府采购活动中哪一步出了问题,就应该纠正那一步。因此,该案应该重新确定中标候选名单。 

  若非供应商a的原因被认定中标无效 

  观点: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规、违法行为导致a中标无效,采购人要从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者;因评审专家违规、违法行为导致a中标无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原表示,《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七十二条是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认定。因此,如果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那么按照《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孟原认为,上述案例中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因此采购人要从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者。 

  另外,87号令六十二条以及第六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有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孟原认为,如果上述案例中因评审专家原因造成a中标无效,那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质疑投诉案件应按照94号令处理 

  泰和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政府采购招投标顾问边国梁表示,上述案例中,供应商a在中标还未签订合同时,经质疑投诉被确定中标无效。因为这个项目涉及了质疑投诉,所以应参考94号令第三十二条。边国梁认为,根据94号令第三十二条内容可知,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前提条件有两点。第一是,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第二是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他表示,上述案例只满足第一个条件。第二个条件不满足的原因是,如果推荐供应商b没有法律依据。b在评标结果出来时已没有作为第二候选人的资格了。但选了供应商c意味着评审的不公正。供应商b的出局是因为它与a提供的是同品牌产品,但是可能由于a的某项技术参数偏低、a资格审查或者是a主动违法等问题,本不应该进入打分环节的a导致本来应该中标的b错失了中标资格。因此不能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应选择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