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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价格评审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2019年06月10日 08:5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 周景超 

  我国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具体包括预留采购份额、降低门槛、价格扣除、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等措施。其中,价格评审优惠是最有效也最直接的措施之一。《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然而,实践中,部分采购人在执行中小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政策时责任心不够强,在编制采购文件时要求具备价格评审优惠的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过于笼统,导致价格评审优惠措施“走过场”。 

  如,某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批体育器材,采购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依据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给予中小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本次采购活动共有七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所有供应商全部符合资格条件,进入评标环节。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对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五家供应商进行价格评审优惠时,内部产生了严重的分歧。一方认为,只要供应商提供了中小企业书面声明函的,均应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另一方认为,采购文件未载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格式和内容,仅靠每位供应商自行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认定企业划型标准,故不应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双方僵持不下。 

  为何会出现上述争执?笔者认为,一方面,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时,未考虑如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问题,有的对提交证明材料的要求“文不对题”,有的甚至忽视了相关要求,导致供应商无法提供;另一方面,部分采购人对中小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政策的认识存在局限性,不知如何辨别享受价格评审优惠的供应商,往往采用“一刀切”的方法均不予承认。 

  那么,从采购人的角度看,应如何用好价格评审优惠政策,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落到实处呢?笔者结合实际谈几点看法。 

  首先,根据政府采购政策编制采购文件,是采购人的一项重要义务和责任。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编制采购文件时明确载明价格评审优惠的幅度以及供应商需提供具备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的内容和格式。同时,不得违背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其次,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及《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在评审过程中对中小企业的产品进行价格扣除。采用最低价评标法的,对享受价格评审优惠的供应商进行采购政策功能的价格扣除,在价格扣除后进行排序;采用综合评分法,则应设置价格评审优惠分值,供应商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再次,享受价格评审优惠的供应商,应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内容及其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格式提交书面声明函。声明函的内容包括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可采用供应商自行提交书面声明函并承担后果的做法。在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成员要对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逐一核查,一旦发现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实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最后,采购人在编写采购文件时未载明价格评审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的,财政部门应要求其改正,并按照《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作者单位:河南省西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