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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看政府采购中的期限有哪些(三)

2019年08月20日 08:2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 刘跃华 

  87号令关于期限的规定 

  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期。《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当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87号令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期。87号令第二十七第二款规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或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期。87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终止招标项目有关费用退还期。87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投标文件撤回情况下,投标保证金退还期。87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期。87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期。87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评标报告确认期。87号令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确认中标供应商期限。87号令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中标结果公示期。87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公告期。87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签订合同期。87号令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94号令关于期限的规定 

  供应商提起质疑期。《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起质疑的期限。94号令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答复质疑期。94号令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供应商提起投诉期。9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监管部门投诉处理审查期。94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投诉回应期。94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监管部门投诉处理期。94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财政部门暂停采购活动期。94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关于期限的规定 

  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期。《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以下简称“135号文”)第二条第四款第一项规定:“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非公开招标公告期。135号文第二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135号文第二条第四款第四项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澄清修改期。135号文第二条第四款第六项规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澄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潜在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期。135号文第二条第四款第七项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 

  单一来源公示期。135号文第二条第四款第八项规定:“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验收结果公示期。135号文第二条第四款第十项规定:“……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监管处罚信息公开期。135号文第二条第五款第一项规定:“投诉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集采机构考核结果公开期。135号文第二条第五款第二项规定:“考核结果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作者单位: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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