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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将权利沦为工具

2020年05月22日 08:35 来源:打印

        ■ 黄国亮 

201712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公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自201831日起施行。彼时,业内“振臂高呼”政府采购活动质疑投诉终于有望实现进一步规范。

政府采购法赋予了供应商无可争议的质疑投诉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甚至财政部门都应无条件接受监督,但在实践过程中,总有一部分供应商打着所谓“正义”的旗号对政府采购活动“指手画脚”,使得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沦为了他们“为所欲为”甚至为达到某种非法目的的工具。此类供应商的手段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无中生有型

此类供应商往往并未参加所质疑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但收到此类供应商的质疑文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往往不敢“怠慢”,都会按照正常的质疑处理程序进行处理,一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其不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为由拒收或回复其质疑,那必将是一纸投诉使项目直接暂停调查。这是真实发生过的案例,某地一个竞争性谈判的项目,一个匿名质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无法联系质疑人导致无法及时回复,最后一个投诉直接导致项目结果无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整改。

南辕北辙型

此类供应商在业内我们都称之为职业质疑人,他们的方式往往是依法获取采购文件后找文件内的小瑕疵,一般都是采购文件发售金额高了、采购文件哪个地方排版错误影响其投标文件的编制这类与项目实质性内容无关的东西。他们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质疑投诉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某地公安局在春节前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一批毒品检测试剂,用于春节期间对辖区内可疑人员进行检测,维持春节期间辖区内的稳定。可在项目开标前两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便收到供应商质疑,质疑内容是招标文件售价应该是200元而不应该是300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更正采购文件延期开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本项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刷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为由进行正常回复并正常组织开评标活动,但在结果确定后,质疑供应商一纸投诉,要求财政部门介入调查,财政部门收到投诉后责令暂停采购活动,经调查后认定投诉不成立。但是一来二去,差不多两个月的时间过去了,早已过了春节,检测试剂并未能发挥太大作用。

乱拳出击型

此类供应商则是完全不按质疑投诉流程进行,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而此类供应商往往就依据这一点,随随便便一个电话就可以要求财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完全不给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任何解释或更正的机会,使得财政部门工作强度增加,也让项目无法及时高效进行下去。这种行为也是置《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于无物。

如今,全国政府采购规模持续增长,在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也越来越多。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均出台了相应的法律、规章用以维护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同时也赋予了政府采购参与者相应的权利,但权利的使用首先应该是依法,不能为达到个人其他目的便不顾法律规定毫无依据的随意提出质疑投诉;其次应当是依规,《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规定了供应商质疑投诉的时间节点、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相关流程,就应该形成政府采购参与者这样的按章办事的习惯,不能按自己的想法肆意妄为。同时,作为财政监管部门也应该有义务协调各对口部门,将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流程进行普及,切不可“一刀切”使得政府采购赋予供应商的权利沦为其为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

 

       (作者单位:四川国信恒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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