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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内容有异议如何处理?

2020年06月28日 08:3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打印

    问: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内容有异议如何处理?
 
  答:《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问:竞争性谈判项目中,供应商二次报价可以和第一次一样吗?
 
  答:供应商二次报价可以和第一次一样,法律中没有要求每一次报价都要比第一次报价低,所以第二次报价不一定非要低于第一次报价。
 
  问:中标公告发出几日后,才能向中标供应商发放中标通知书?
 
  答:应当同时发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问:询价项目能否采用综合评分法?
 
  答:询价方式采购,就是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最后供应商之间比拼的就是价格,最低价中标。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基本都是技术、服务等标准同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所以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问:450万的货物类项目公开招标,需要设多少个评审专家?
 
  答:5人的评审委员会即可。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